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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文 《桓公六年:季梁論民為神主》
釋義

《桓公六年:季梁論民為神主》

經(jīng)

六年,春正月,寔來。夏四月,公會紀(jì)侯于成。秋八月壬午,大閱。蔡人殺陳佗。九月,丁卯,子同生。冬,紀(jì)侯來朝。

六年,春,自曹來朝。書曰“寔來”,不復(fù)其國也。

楚武王侵隨,使章求成焉,軍于瑕以待之,隨人使少師董成。斗伯比言于楚子曰:“吾不得志于漢東也,我則使然。我張吾三軍而被吾甲兵,以武臨之,彼則懼而協(xié)以謀我,故難間也。漢東之國,隨為大,隨張必棄小國。小國離,楚之利也。少師侈,請羸師以張之?!毙苈是冶仍唬骸凹玖涸冢我??”斗伯比曰:“以為后圖,少師得其君。”王毀軍而納少師。少師歸,請追楚師。隨侯將許之,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誘我也。君何急焉?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所謂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今民餒而君逞欲,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豐備,何則不信?”對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謂其不疾瘯蠡也,謂其備腯咸有也;奉盛以告曰‘絜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奉酒醴以告曰‘嘉栗旨酒’,謂其上下皆有嘉德而無違心也。所謂馨香,無讒慝也。故務(wù)其三時,修其五教,親其九族,以致其禋祀,于是乎民和神降之福,故動則有成。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君雖獨豐,其何福之有?君姑修政而親兄弟之國,庶免于難。”隨侯懼而修政,楚不敢伐。

夏,會于成,紀(jì)來諮謀齊難也。

北戎伐齊,齊使乞師于鄭,鄭大子忽帥師救齊。六月,大敗戎師,獲其二帥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獻(xiàn)于齊。于是諸侯之大夫戍齊,齊人饋之餼,使魯為其班,后鄭。鄭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郞之師。公之未昏于齊也,齊侯欲以文姜妻鄭大子忽,大子忽辭。人問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齊大,非吾耦也。《詩》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國何為?”君子曰:“善自為謀?!奔捌鋽∪謳熞?,齊侯又請妻之,固辭。人問其故,大子曰:“無事于齊,吾猶不敢;今以君命奔齊之急,而受室以歸,是以師昏也。民其謂我何?”遂辭諸鄭伯。

秋,大閱,簡車馬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大牢,卜士負(fù)〔51〕之,士妻食〔52〕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53〕。公問名于申〔54〕,對曰:“名有五〔55〕,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56〕為信,以德命〔57〕為義,以類命〔58〕為象,取于物〔59〕為假,取于父〔60〕為類。不以國,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幣。周人以諱事神〔61〕,名,終將諱之。故以國則廢名,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以畜牲則廢祀,以器幣則廢禮。晉以僖侯廢司徒〔62〕,宋以武公廢司空〔63〕,先君獻(xiàn)、武廢二山〔64〕,是以大物不可以命〔65〕?!惫唬骸笆瞧渖才c吾同物〔66〕,命之曰同。”

冬,紀(jì)侯來朝,請王命〔67〕以求成于齊。公告不能。

〔注釋〕  六年:魯桓公六年,即周桓王十四年,公元前706年?!?寔(shí)來:實來。指魯桓公五年聘曹的州國國君自曹來朝魯桓公?!?公:魯桓公,即姬允,前712—前694年在位。紀(jì):國名,都邑在今山東壽光縣東南,與齊、魯、夷等國相鄰。為齊所伐,遷邑,春秋時亡于齊。國君姓姜,稱侯。成:魯國北邊近齊之邑,在今山東寧陽縣北?!?壬午:八日?!?閱:檢閱軍隊?!?陳佗:即陳他、陳五父,陳桓公弟。前707年,桓公卒,佗殺太子免,自立為君。明年,蔡國出兵干涉,殺佗,立免弟躍。躍母,蔡國之女。此條為無傳之經(jīng)?!?丁卯:二十四日?!?不復(fù)其國:州國國君出訪,國內(nèi)發(fā)生變亂,自度無以平定,決定在外流亡不再返國?!洞呵铩饭P法以流亡國君卿大夫所至之國為“寔來”?!?楚武王,即熊通,前741—前690年在位。在他領(lǐng)導(dǎo)下,楚國始強(qiáng)。隨:國名,都城在今湖北省隨縣南,亡于戰(zhàn)國時?!?(wěi)章:楚大夫,封于(wěi),又名章。楚武王時,出使隨、黃等國。求成:求和?!?瑕:地名,屬隨,為楚隨交通要地。  少師:疑是官名。董成:主持和談。  斗伯比:楚大夫,令尹子文之父。楚子:楚武王?!?得志:開疆拓土之志得逞。漢東:即漢陽,漢水東岸之地?!?張:張大、擴(kuò)大。被:具?!? 協(xié):協(xié)和聯(lián)合?!?間:離間。  侈:自高自大。  羸(léi)師:故作軍容衰疲之狀。張之:使少師益加自大?!?熊率且比:楚國大夫?!?季梁:隨國大夫?!?后圖:日后之謀。  信:誠信?!?祝史:管理祭祀祈禱的官員。正辭:言辭真實而不欺誑?!?餒:饑餓。逞欲:力圖滿足欲望?!?矯舉:舉虛假之辭。  牲牷(quán)肥腯(tún):犧牲色純體肥?!?粢盛:盛在祭器中用于祭祀的谷物?!?博碩:大。  不疾瘯蠡(cù lǐ):不病瘦弱?!?絜(jié):同“潔”?!?三時不害:春夏秋三季,統(tǒng)治者不妨礙民眾務(wù)農(nóng)。下面的“務(wù)其三時”,是說春夏秋三季要專心盡力從事農(nóng)業(yè)活動?!?醴(lǐ):甜酒。嘉栗:嘉糧。旨酒:美酒?!?五教: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九族:說法不一。一般以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并己之同族為九族?!?禋(yīn)祀:祭祀天神。  庶:庶幾?!?北戎:即山戎?!?大良、少良:或云官名、或云人名、或云酋豪之稱?!?甲首:披甲將兵的頭?!?饋之餼(xì):贈送生食給人?!?班:先后次序。  郞之師:魯桓公十年(前702年),齊僖公、衛(wèi)宣公、鄭莊公聯(lián)合進(jìn)攻魯國的郞(在今山東曲阜城郊)?!?昏:通“婚”,指魯桓公娶齊女文姜為妻。  耦(ǒu):同“偶”,配偶?!?齊侯又請妻之:此時文姜歸魯已四年,蓋以他女妻之。 辭諸鄭伯:告其事于鄭伯而辭婚?!?閱:檢閱軍隊?!?簡:檢閱?!?接:父親接見初生之子,多在初生三日之內(nèi)。大牢:太牢,以牛、羊、豬三牲并用?! ?1〕 負(fù):抱負(fù)?! ?2〕 食:哺乳。 〔53〕 宗婦:宗人之妻。命之:為大子取名。 〔54〕 申(xū):魯國大夫。 〔55〕 名有五:取名字的原則有五種?! ?6〕 以名生:以所生的體形特征和當(dāng)時環(huán)境狀況為名字?! ?7〕 以德命:以吉祥美德之字為名字?! ?8〕 以類命:以體形類似之物取名字。 〔59〕 取于物:假借他物之名為名字。 〔60〕 取于父:取自父親的某一方面為名字?! ?1〕 以諱事神:對于已故父祖的名字要避諱?! ?2〕 晉以僖侯廢司徒:晉因僖侯名司徒,改司徒官名為中軍?! ?3〕 宋以武公廢司空:宋因武公名司空,改司空官名為司城?! ?4〕 先君獻(xiàn)、武廢二山:魯因獻(xiàn)公名具,改具山(在今山東蒙陰縣東北十五里)之名;因武公名敖,改敖山(在今蒙陰縣西北三十五里)之名?! ?5〕 是以:所以。大物:指上面所說的國家、官職、山川、隱疾、牲畜、器幣等方面的名。命:取名字?! ?6〕 同物:同一個月日?! ?7〕 請王命:拜托魯侯轉(zhuǎn)向周王請求命令。

〔鑒賞〕 桓公六年,《春秋》記事六條,其中“蔡人殺陳佗”一條無傳?!蹲髠鳌酚浻衅邨l,五條釋經(jīng),“楚武王侵隨”、“鄭大子忽帥師救齊”二條為無經(jīng)之傳。對照經(jīng)傳所記各條,可見《春秋》、《左傳》記事各有缺略,在取舍上,《左傳》優(yōu)于《春秋》。傳文中“楚武王侵隨”、“鄭大子忽帥師救齊”、“魯桓公命子為同”三條,敘事詳,可窺見當(dāng)時思想意識?!俺渫跚蛛S”條,全文說明:隨所以能以小邦敵大國楚,在于修政利民,“民和而神降之?!??!班嵈笞雍鰩泿熅三R”一條,首敘鄭軍大敗戎師;次述齊國慰勞救齊的諸侯軍,鄭忽怨恨魯人代齊安排的先后次序;最后記鄭忽辭婚于齊侯,班師歸國。全文在論說鄭軍救齊過程中,突出鄭忽的個人品質(zhì)。“魯桓公命子為同”一條,首記子同生時以生太子之禮慶賀;接著敘說申答桓公問,論說為新生兒取名的原則;最后記桓公依據(jù)“取于父為類”的原則,給兒子取名為“同”。

春秋時期,大國役使、兼并小國。在小國講究以小事大之道時,隨國大夫季梁的“小之能敵大”理論,尤其值得注意。季梁認(rèn)為:在一般情況下,小國不能與大國相抗。但在“小道大淫”的情況下,便發(fā)生“小之能敵大”的態(tài)勢。他這一理論的基礎(chǔ),是將道從天道即天命之道轉(zhuǎn)變?yōu)槿说兰磭爸矣诿穸庞谏瘛?。季梁不曾否定天命,他說:“天方授楚”,將武王時的楚國日漸強(qiáng)大視為天授之命。他要統(tǒng)治者“信于神”,也是為了取得上天的支持。然而,“天命”與“信于神”都不是他刻意強(qiáng)調(diào)的。在他看來,天與神都為民所左右:“夫民,神之主也。”這是說鬼神的意志行為依據(jù)民眾的心情、愿望。民眾是一個群體,這個群體的意愿,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抵觸。當(dāng)其一致時,群體內(nèi)部的關(guān)系是和,神也就依民而行;當(dāng)“民各有其心”時,群體內(nèi)部不和,神之所行不知依據(jù)民眾的哪一部分,也就“乏主”。這種民神關(guān)系論,或者天人關(guān)系論,是對周初“天命靡?!?、“惟德是授”的繼承與發(fā)展。二者同是以人事來修正天命,使虛無神秘的天命歸依于實有可見的人事,不同之處是西周統(tǒng)治者強(qiáng)調(diào)統(tǒng)治者有德,而季梁則著眼于民和。從天命依據(jù)有德至“民和神降之福”,這是思想上的發(fā)展。這種發(fā)展是將決定天意的人事主體,由圣王轉(zhuǎn)向民眾。因為民是神之主,也就要求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集團(tuán)“忠于民”,探索如何“忠于民”。季梁指出忠于民要求“上思利民”,具體地說要“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要“務(wù)其三時,修其五教,親其九族”,以此作為統(tǒng)治者修政的主要內(nèi)容。

左丘明還記載了鄭大子忽的婚姻觀。春秋時期,列國貴族間的婚媾,往往是出于政治利益考慮的一種結(jié)合。齊僖公二度向鄭忽提出妻以齊女,顯然是因鄭國強(qiáng)盛。鄭忽對婚事考慮的可貴處,在于能超越利害計較。他雖被其父親鄭莊公定為儲君,但其地位并不穩(wěn)固。兄弟中有人要取而代之,他也并非不知。娶齊女為妻,與大國通婚,有利于一己之利。謀臣祭足曾以此相告:“君多內(nèi)寵,太子無大援將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史記·鄭世家》)但他卻堅信“人各有耦,齊大,非吾耦也?!被橐龅碾p方要門當(dāng)戶對,貴族的國際婚姻,務(wù)必要與國之大小相當(dāng)。鄭國較之齊是小國,作為太子的他,不應(yīng)當(dāng)與大國齊聯(lián)姻,而應(yīng)當(dāng)在相差無幾的陳、蔡等國中考慮婚事。他又認(rèn)為自己個人的命運不在于依托某個大國,而是決定于自己的努力,并引《詩·大雅·文王》中“自求多?!睘樽C。他又反對以國家之力圖謀個人利益的舉動。當(dāng)他大敗戎師,齊侯第二次提婚時,他說:“今以君命奔齊之急,而受室以歸,是以師昏也。民其謂我何?”這表明在他的心目中,婚姻是不應(yīng)與利害計較糾纏在一起;不應(yīng)當(dāng)以個人婚姻而勞民出師,損害國家民眾利益。鄭忽盡管品行高尚,但不善于為己謀劃,最終成為政治上的可悲失敗者。

給包括個人在內(nèi)的事物命名,是人類認(rèn)識客觀世界的結(jié)果,又促使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rèn)識得到進(jìn)一步的發(fā)展。在給事物命名過程中,逐漸形成一些原則、規(guī)律。研究事物得名的原則、規(guī)律,稱之為命名學(xué)。并由此而產(chǎn)生分支,如地名學(xué)。對人名的研究,則形成人名學(xué)。在中國人名學(xué)的形成過程中,魯國申是一位不容忘卻的人物。他研究三代的人物命名,將其歸納為五條原則:“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為信,以德命為義,以類命為象,取于物為假,取于父為類?!边@五條原則無神秘色彩。除此之外,又因周代的避諱事神制度,他提出“不以國,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幣”為名。因為以這些事物為名,因避諱之故,將會發(fā)生廢名、廢職、廢主、廢祀、廢禮的問題,結(jié)果是引起社會、政治、祭祀及禮儀等方面活動的混亂,造成不便與損害。這實際上也是一條原則,申將其概括為“大物不可以命”,與可以命的原則相反相成。從那時到現(xiàn)在,過了二千六百年,申所定的可以命的五條原則,仍舊見之于人名。而他所定的“大物不可以命”原則,因避諱制度隨封建社會的結(jié)束而廢除,原來不用的國、官、山川、器幣也在取名上不受禁止。然而,政治時常變化無常,事過境遷,過去的命名可能成為后世的笑柄。此外隱疾、畜牲等名稱中因不吉祥,或不雅,確有不宜作為人的名字的??梢姟按笪锊豢梢悦钡脑瓌t也沒有完全過時,人們在取名時也當(dāng)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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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5/15 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