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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八議 |
| 釋義 | 八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應(yīng)該如此。但在我國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法律卻公開規(guī)定人與人是不平等的,有部分人享有各種法律特權(quán),“八議”就是這種特權(quán)制度之一。“八議”是古代法律維護皇親國戚、達官權(quán)貴等八種人犯罪后必須經(jīng)過特別審議并享受減免刑罰的特權(quán)的規(guī)定。起源于西周的“八辟”。三國時的魏國,首次將“八議”寫入法典,成為法律制度。至唐代,“八議”制度規(guī)定得更為詳細(xì)。唐律所規(guī)定的八議對象是:①議親(即皇親國戚);②議故(長期侍奉過皇帝的故舊);③議賢(地主階級中的知名人士);④議能(封建統(tǒng)治階級中能夠治國治軍的杰出人才);⑤議功(即為封建國家建樹過卓越功勛的人);⑥議貴(封建貴族及大官僚);⑦議勤(為封建國家服務(wù)勤勞者);⑧議賓(指前朝已退位的國君或貴族)。八議對象,不是皇帝的親戚故舊,就是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所以就八議制度的階級實質(zhì)來看,完全是極少數(shù)剝削者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一種特權(quán)。凡屬八議對象,享有法律特權(quán),按唐律規(guī)定具體為“議、請、減、贖、當(dāng)、免之法”。所謂“議”,就是八議對象犯下死罪,一般官司不得裁決,必須先將罪狀及議處理由奏明皇帝,再交大臣們從輕評議,可免死刑。所謂“請”,就是皇親國戚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必須請皇帝裁決,流罪以下者,皆減罪一等。所謂“減”,就是七品以上官員及應(yīng)請者的親屬,犯流罪以下可以減罪一等,死罪則不能減免。所謂“贖”,就是應(yīng)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員及七品以上官員的家屬,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金錢贖罪(實行中死罪也可贖免)。所謂“當(dāng)”,就是官當(dāng),以官品來抵消刑罰,適用于一般官吏。所謂“免”,就是用免去官爵的辦法來比作徒刑,例如除名者比徒2年,免官者比徒2年,這是對犯有徒刑以下的官吏的一種優(yōu)待辦法。八議,法律優(yōu)待的對象,不僅適用于本人,且延及家屬。貴族官僚地主犯罪后,總可找到各種辦法和途徑來逃避審判與制裁,于是富人貴人就可以消遙法外,唯有平民百姓犯法后才必須引頸受戮。這種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充分表明封建法律是維護少數(shù)人利益的特權(quán)者的法律。明、清時代沿用唐代八議,僅在次序上略作調(diào)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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