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奴制度
金建國前后實行的一項贖身制度。女真人建國以前,奴隸的數(shù)量在急劇增加,奴隸與奴隸主的對立逐漸形成。奴隸的來源有不同的類型:平民負(fù)債又無力償還,被迫賣妻子作抵押,成為債務(wù)奴隸;隨著貧富的分化,貧者無以維持生活而依附于貴族為奴隸;犯罪后無力自贖,賣身為奴者;貴族私自訂約,“以人對贖”,過期即為奴;戰(zhàn)爭過程中擄掠的外族奴隸等。處在原始社會末期的女真族中存在著可以贖身的制度,這種制度在建國后的一段時期仍然保留。或一人贖一人,或兩人贖一人,或以丁力相等者贖之為民。其形式有自贖、親屬贖、官贖等。脅買良人為奴者,罪之。而奴隸主多以微值買奴再“倍取贖值”。金初法律尚不健全,但有“刑、贖并行”(《金史·刑志》的規(guī)定。犯罪后應(yīng)沒為奴隸者,可用錢財贖免。既使犯有重罪也允許自贖,然而需要削去耳朵或鼻子,以表示不同于平民?;式y(tǒng)四年(1144),熙宗下詔“陜西、蒲、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雇為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xiāng)”(《金史·熙宗紀(jì)》)。贖奴制度在女真建國前期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族平民淪為奴隸,后隨著社會的封建化而逐漸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