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
[疏]正義曰:鼓量名也。曲禮曰獻米者操量鼓,取晉國一鼓鐵以鑄之。但禮之將命置重而執(zhí)輕,鼓可操以將命,即豆區(qū)之類非大器也。唯用一鼓,則不足以成鼎,家賦一鼓而鐵又大多,且金鐵之物當稱之以權衡,數(shù)之以鈞石,寧用量米之器量之哉。…冶石為鐵,用橐扇火動橐謂之鼓。今時俗語猶然,令眾鼓石為鐵,計令一鼓使足,故云賦晉國一鼓鐵也。
《春秋左傳》
【評】這是鑄鐵的最早記載,但也有人認為這里的鐵字是鍾字之誤。從考古冶金的研究來看,當時的冶鐵技術水平鑄造鐵鼎是做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