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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 |
| 釋義 | 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注釋】 選自宋·歐陽修《縱囚論》。 立異:故意與眾不同。 逆情:違反情理。 干譽(yù):求取好的聲譽(yù)。 【賞析】 唐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冬,太宗同意放死囚290人回家探親,約定期限自動(dòng)歸獄,結(jié)果到期那天,都回到了獄中,因下詔大赦,免去290人的死刑。事見《舊唐書·太宗紀(jì)》:“貞觀六年十二月辛未,(唐太宗)親錄囚徒,歸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應(yīng)期畢至,詔悉厚之?!笔贩Q“縱囚”。 唐太宗縱囚一事,在封建社會(huì)被譽(yù)為以德治國的范例,史家稱為“德政”。但歐陽修有不同看法,于是寫了這篇《縱囚論》予以批駁。歐陽修從維護(hù)法律尊嚴(yán)出發(fā),認(rèn)為唐太宗縱囚是沽名釣譽(yù),不可師法,并對此舉的弊端,作出了深刻的剖析和批判。同時(shí),他還提出了關(guān)于法制和人情的論點(diǎn),歐陽修說: “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strong> 意思說:不以標(biāo)新立異的行為以為高尚,不做違反情理的事情求取聲譽(yù)。 歐陽修認(rèn)為,“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縱囚不合人情法理。君子講究信義,寧愿為義而死,不愿茍且人世,但面臨為義而死,真能視死如歸也是很難做到的。而死囚是小人中的罪大惡極者,卻放其回家,讓其自己到期回來服刑就戮。這樣做,在唐太宗一方,是以君子都不易做到的事情,期望小人中的罪大惡極者必須做到,在死囚一方,則是小人的劣行超越了君子。所以是違背人情法理的。 那么,死囚放歸后,會(huì)不會(huì)因?yàn)樘诘亩鞯露艿礁谢??歐陽修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認(rèn)為,唐太宗縱囚,“意其必來而縱之”,不過是為了“求名”罷了,而死囚則是“意其必免而復(fù)來”,則是為了求生而已,所以并不會(huì)有什么改過自悔的德性。原因很簡單,唐王朝文治武功,何其輝煌,都不能使小人不犯極惡大罪,難道一日之恩,就能使小人視死如歸而存信義了嗎?顯然不能。 因此,為政之道應(yīng)該講法,依法治國,依法治刑典。不講法治,而試圖以個(gè)人情感之好惡放歸死囚,終究是一件荒謬的、不合情理的事情。最后作者鮮明地提出,立法應(yīng)該“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表達(dá)了他順應(yīng)人情、嚴(yán)肅法治的政治觀點(di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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