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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農村生產關系的若干變化 |
| 釋義 | 農村生產關系的若干變化南京臨時政府結束后,孫中山雖然繼續(xù)熱心鼓吹民生主義,但應者寥寥。他的“平均地權”的主張,無法付諸實踐。宋教仁于南北統(tǒng)一后,首任農林總長,他作為同盟會在京從政集團的靈魂,在其施政綱領中,卻回避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問題,僅僅強調“農業(yè)純?yōu)樯a事業(yè)之一,當以增加其生產力為要著”[1],主張開荒、造林、興修水利。至于國民黨綱領,竟完全取消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政策,把民生主義修正為“采取民生政策,將以施行國家社會主義,保育國民生計,以國家權力,使一國經濟之發(fā)達均衡而迅速也”[2]。這樣,就把民生主義從原來的根本上解放生產力的土地政策,修改為一般的鼓勵民族工業(yè)的經濟政策。 至于掌握著民國實權的袁世凱,和依附于袁的共和黨等政治派別,自然不會提出改革土地制度的政策。農民本身也缺乏有力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的土地關系當然不可能得到改造。張謇于1913年秋出任農商總長后,從為民族工業(yè)提供廉價原料出發(fā),特別提倡發(fā)展棉花生產。他在就職宣言中說:“今日國際貿易,大宗輸入品以棉為最……為捍衛(wèi)圖存之計,若推廣植棉地紡織廠……尚宜有各種之規(guī)劃?!?sup>[3]1914年4月11日,政府公布了《植棉制糖牧羊獎勵條例》。張謇且在任內于正定、南通、武昌等處成立棉業(yè)試驗場。但根本體制不變,這些措施難期成效,而且由于財政困難,也并未著力推行。自1912年—1920年間,雖然各地設立的農業(yè)試驗場達二百五十一處之多,但其成果甚微。“第一是缺乏人才,第二是缺少經費。所以,十余年來對于農民一點效果沒有發(fā)生。”[4] 雖然前清的封建土地關系,在民國以來大體上繼續(xù)維持著,但是,由于政權的更迭以及客觀的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農村的生產關系畢竟還是發(fā)生了某些緩慢的變化。 前清的官莊(包括皇室莊田、宗室莊田、旗地)是封建性最強的土地占有制,雖然按照優(yōu)待條件,仍作為皇室和旗人的產業(yè)維持不變,但已呈現(xiàn)瓦解的趨勢。民國成立后,佃戶抗租,冒認旗產,甚至莊頭(莊田管理人員)盜賣皇產的事件,屢屢發(fā)生。1912年底,永清縣議、參事會要求“取消旗地,暫緩交租”[5],激起了抗霸旗租風潮。袁世凱曾屢次下令保護旗產,并不能阻止抗租風潮的發(fā)生。而大批的旗地,經旗人變相出賣,陸續(xù)轉入了漢族地主和農民手中。1931年有人調查,南京地區(qū)“今旗地十九已在漢人之手”[6]。辛亥革命促使封建性最強的土地關系趨于解體。 與此同時,民國政府對鼓勵開墾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在張謇主持下,1914年7月政府公布了《墾荒暫行條例》,把官有的荒地、海灘、湖蕩的沙田丈放給私人。同時,由于政府財政困難,不斷變賣官產,各種各樣的官有土地,也變賣給了私人。如東北地區(qū)在1914年—1915年間,吉、黑兩省著手整理官莊,丈放給民間,并解除了莊丁的農奴身份。據1917年—1920年間統(tǒng)計,吉、黑兩省的官有土地自43%減為27.9%,而私有土地自50%增加到63.5%[7]。又如四川土地,“過去三分之一以上集中于廟、寺、祠、會、公家、土司之手……受封建關系的制約,不易自由出賣……但至民國以后,公共田地被官賣、私賣、提賣殆盡,使三分之一的土地完全加入自由買賣之商品化過程”[8]。 在私有土地關系方面,由于資本主義經濟思想的作用,土地買賣更加自由,封建關系的束縛有松弛趨向。1913年,大理院在判決吉林某一案件的判詞中說:“吉林習慣,對于本族、本旗、本屯賣地時,有先買之權。此種習慣,不僅限制所有權之處分作用,即于經濟之流通,與地方之發(fā)達,均不無障礙,為公共之秩序及利益計,斷難與以法之效力。”[9]這樣,本族先買權就被打破了。與此相應,大理院判決,除有契約者外,也不再保護贖回制,即賣主向買主贖回土地的權利,這種“死頭活尾”制也就被打破了。而佃戶的永佃權,也開始崩潰。1913年后的大理院判例,賦予地主以更大的撤回權利。這些措施,雖然對土地制度的沖擊十分微小,但畢竟有利于資本主義土地經營的產生,也促進了農村的分化。 同時,在商品經濟擴大的趨勢中,鄉(xiāng)紳地主向工商業(yè)方面的投資也逐步增多。縣級政權中的純封建性勢力,在辛亥革命中大都遭到打擊,一批縣咨議局長、商會領袖、開明士紳和留學生掌握了一些地方政權。一批資產階級上層分子,對縣級政權有著很深的影響。如張謇在南通一帶,黃炎培在川沙,使共和黨人控制了地方政權。這些地方政權支持設立農會、商會,對于提倡實業(yè)、改進農業(yè)技術等,起了一定的作用。如云南新平縣編輯《農學大意》到各區(qū)宣講,江蘇川沙縣設國貨進行會,浙江遂安縣設蠶桑學校,福建政和縣發(fā)展職工教育和農工試驗場等等。這樣,“在1912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國各縣的大地主都似乎變得更聰明了。在滿清政府尚未坍塌以前的若干時,尤其是所謂隆盛之時,鄉(xiāng)村中的大地主,無論南北,大概都有一種相同的廣置田土的心理……到了民國時代……他們便把剩余的金錢拿到城市里去經營一種他們自己認為最穩(wěn)的商業(yè)……1914年以后,各縣的地主在縣城里的商會上握重權的例證,已是日漸增多”[10]。封建的呆滯的資金積累投向工商業(yè),促使農村的階級構成發(fā)生了變化。一方面是地主—資產階級階層的擴大;另一方面,沒有完全脫離農村的工人隊伍,與務工務農相結合的家庭結構,也有一定程度的擴大。 在農業(yè)經營方面,富農經濟也有所發(fā)展。例如南通,到1915年,即有十六家經營養(yǎng)魚業(yè),其中有一家原始資本一千元,養(yǎng)魚一百二十萬尾,用工人七人,除伙食外,月薪三元,1914年獲純利四五千元,1915年預計可獲純利一萬元[11]。在北方,“小資本家具有農業(yè)專門知識,從事植棉事業(yè)者,年來亦頗有其人。如正定,如河南,均有此等小農場之設立,資本多者十萬,少者二萬,純用新法種植棉花”[12]。 同時,新式的資本主義農場,也有所發(fā)展。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民族工業(yè)得到發(fā)展以后,更刺激起新式農場的擴展。如江蘇,“蘇南農場的興建時期,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中國民族資產階級在戰(zhàn)爭期中已得到適當發(fā)展的時期”[13]。這類農場,主要種植經濟作物。如張謇在前清辦的通海墾牧公司種植棉花,民國后復開辦大有晉等鹽墾公司。前清常州道臺宋盈,1912年開辦的金檀茅麓公司,經營林木。當時,寶山有奶牛和養(yǎng)雞場,江灣有靛青種植場,松江有養(yǎng)蜂業(yè),無錫有果園,丹徒有蠶桑、園藝,瓊崖有樹膠業(yè),廣西、福建有林場,都采用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在東北和蘇北沿海墾荒地區(qū),也出現(xiàn)了一批資本主義性質的農場,有的還采取了機械化生產。例如,1915年在黑龍江呼瑪“出現(xiàn)以浙江財閥為背景的三大公司機械化農場,從海參崴萬國農具支店購入馬柯爾墨克拖拉機五部和其他機械農具”[14]。 下面是江蘇、安徽、浙江、山東、河南、山西、吉林、察哈爾八省區(qū)開辦的農場的不完全統(tǒng)計資料,從中也可以看出農場發(fā)展的大體趨勢。 江蘇等省農墾公司統(tǒng)計[15] 年份 公司數(shù) 已繳資本(元) 1912 59 2,859,248 1913 55 2,872,219 1914 60 3,680,293 1915 66 4,453,611 1916 87 5,628,085 1917 91 7,331,152 1918 92 6,477,029 191910012,445,304 在這些墾殖公司中,大官僚、大資產階級占了很大的勢力,如蘇北的一批墾殖公司就有張謇、馮國璋、岑春煊、張勛、韓國鈞等人的投資。因此,這些公司在經營上仍然表現(xiàn)出很強的封建性,并且在資本主義式的經營失敗后,又往往恢復封建的租佃制。盡管如此,資本主義農場畢竟在曲折的道路上發(fā)展起來。 當然,農村經濟中的資本主義因素,依然十分薄弱。封建的租佃關系仍然是農村經濟的主要成分。而且,中國封建社會固有的土地趨向集中,導致農村經濟崩潰的規(guī)律,仍然在起主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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