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行法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疆域遼闊的鞏固的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除大清律外還制定了適用于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的《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苗律》等單行法。其中有的條例在開始時帶有臨時性質,在實行過程中感到有利于清朝統(tǒng)治,于是作為固定的條例。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制定的《西寧番子治罪條例》,適用于寧夏、青海、甘肅等地少數(shù)民族,擬定只用5年,到期則改用統(tǒng)一的大清律,但在試行到期后卻是一再延期,直至“不必再請展限”。根據(jù)《番例條例》,蒙古人一般犯罪,根據(jù)輕重程度,判罰繳納牛1~9頭、馬5~100匹,繳納不足者處以鞭打,缺交1頭,鞭打25,但最多鞭打100,再由當?shù)毓賳T設誓具結。對于一些疑案,定罪前先讓當事人“設誓”?!斗龡l例》等單行法,不僅富于掠奪性,而且?guī)в袧夂竦淖诮躺省?/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