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
明中葉改革賦役而確定實行的制度。“鞭”或作“編”、“邊”,簡稱“條鞭法”;又有“類編法”、“明編法”、“總賦法”等別名。明中期,賦役苛雜,官紳憑特權豁免,民戶逃亡嚴重,起義逐年擴大。各地官府為緩和階級矛盾,穩(wěn)定封建統(tǒng)治,從正德到嘉靖年間,都在試行賦役改革新法。有征一法、一串鈴法、十段錦法、綱銀法和一條鞭法等。其中有決定意義的是一條鞭法。據(jù)《明史·食貨志二》載“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把賦與役合在一起,通計一省稅賦,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糧外,一律改收銀兩,計畝折納,總為一條,故名一條鞭法。這種簡化稅制的辦法規(guī)定“量地計丁”,雖有限制官僚豪強地主的賦役優(yōu)免權之意,但原來每丁(包括無地的丁)應納的丁銀仍舊照納,官戶則可優(yōu)免。嘉靖年間,部分州縣試行。1581年(明萬歷九年)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的特點是由實物稅轉入貨幣稅,它的實施是中國封建社會田賦制度繼兩稅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由于豪強地主阻撓,施行并不徹底。明末又加征遼餉、練餉和剿餉,一條鞭法更遭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