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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漕船志 |
| 釋義 | 漕船志《漕船志》是記載明代官船廠的專著之一。明成祖永樂(1403—1424)中在南京清河(今江蘇清江市)、山東臨清(今臨清)創(chuàng)建清江和衛(wèi)河二造船廠,打造各類運糧漕船。世宗嘉靖三年(1524),衛(wèi)河廠生產(chǎn)任務(wù)改由清江廠承擔(dān)。不久又裁革衛(wèi)河廠衙署,二廠遂合并為一,總稱為清河船廠??偣芾頇C構(gòu)設(shè)在原清江廠,各地分廠概由其統(tǒng)屬。 《漕船志》于明弘治十四年(1501)成書,作者為該廠主官工部主事席書。席書字文同,號元山,四川遂寧人。弘治三年(1490)進士,授剡城知縣;后升工部都水司主事。弘治十一年(1498)改為清江船廠主事,按例在任三年。其間“暇于建始之由,兌運之次,造作之地,計艘之?dāng)?shù),歲運之額,計財之所用,運道之所經(jīng),與夫漕卒之利病,積年之事宜,凡關(guān)于舟事者,考尋故典,采拾大要,編次一帙,曰漕船志”。書成,由南京翰林院侍讀學(xué)士馬廷用作記,而后會印。明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新任船廠主事丁瓚,字敬夫,南直隸丹徒縣 (今江蘇丹徒) 人。仿效地方志通例,在弘治本《漕船志》中增補地產(chǎn)、文獻諸項內(nèi)容,并于 “正德中重刻”。清江、衛(wèi)河二廠合并后,朱家相于世宗嘉靖二十二年 (1543) 任主事,主持廠務(wù)。朱氏為河南歸德(今商丘市西南)人,字伯鄰,號南川子,嘉靖十七年(1538) 進士。他因舊志雕板 “久寢以漫漶”,特別是“時有今昔,政有沿革,漕運凡幾變”?!扒倚l(wèi)河之歸隸已久,而典章制度闕如”,遂立志考訂修補,刪去正德本之人物、物產(chǎn)、古跡、寺觀諸項,增加與船廠直接有關(guān)的官屬、人役、法例、興革等內(nèi)容,對廠務(wù)的其他方面亦補充新的內(nèi)容,使全書更加充實。先后用三月時間撰成 《增修清江漕船志》 一書,于嘉靖二十三年(1544)印行?,F(xiàn)在常見者即此書,但仍簡稱之為 《漕船志》。1940年鄭振鐸先生主持由精華印刷公司影印嘉靖二十三年本,收入玄覽堂叢書。 全書共8卷10目。 卷1曰建置。舉要記敘從漢至元歷史造船、漕運情況,概述明代“治艘以轉(zhuǎn)粟”為目的設(shè)置船廠、各廠造船種類的變化、清江與衛(wèi)可兩廠合并之始末。合并后之清江船廠規(guī)模宏大,下轄京衛(wèi)、中都、直隸、衛(wèi)河4個總廠。5處草場和5閘2壩。每個總廠下面又有若干分廠,共82處。本卷一一列載了草場、閘壩和各分廠的名稱及位置。 卷2曰奉使。先敘明代水運官制,次列永樂十四年(1416)至嘉靖二十三年(1544)清江船廠歷任的郎中、主事人名,其中多數(shù)附有簡歷。 卷3船紀(jì)。含 “船數(shù)”、“船式”、“船號”、“船等”和“船限”等五方面內(nèi)容。明代運糧漕船有淺船與遮洋總海船兩類,定額為11775支(按據(jù)各衛(wèi)所擁有船數(shù)統(tǒng)計,實為11844只,多69艘),分別屬于南京、北直隸、中都、山東、浙江、江西、湖廣、江南直隸之137個衛(wèi)所。本卷詳注各衛(wèi)所各自管轄的船只數(shù),依次記載弘治三年(1490)至嘉靖二十三年(1544)各船廠的年造量?!按健庇涊d了打造每艘淺船、遮洋海船、一千料海船、四百料鉆風(fēng)海船的標(biāo)準(zhǔn)用工、用料,注記頗詳,包括船體每一部位所需木雜材料的品種、數(shù)量,甚至折價銀數(shù)。有的船多至73項,少者亦有16項。明代漕船因打造系統(tǒng)不同,分為軍、民、運三種字號。嘉靖開始,雖一律改歸清江船廠承造,但仍延用了三種字號的分類法?!按蕖笔菫榱吮WC人物安全對每條船從出廠至拆修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明制“里河戰(zhàn)船,遮洋海船具十年一造”、“江南船具五年一造”。 卷4為料額。記造船所需木料、經(jīng)費的來源及其前后變化。又詳列各船廠工匠名額,包括艌匠、箬篷匠、竹匠、索匠、鐵匠、船木匠、油灰匠等各項行當(dāng),清江船廠額定人員共5393人,由蘇州、淮安、揚州、濟南、開封、鳳陽等16府提供。另外還有一種“旗軍余廠”共3236人,來自有關(guān)的各衛(wèi)、所。嘉靖時已無此制,但本卷仍 “錄此,見存羊之意”。 卷5包括公署、官屬、人役三目,首記清江、衛(wèi)河船廠及有關(guān)衙司的主要建筑與范圍四至。官屬目則記漕運衙司與清江船廠的官吏編制和級別。人役指役使人員,有書辦、算手,門子等多種,各廠均有定額。 卷6法例。記載了從永樂六年(1408)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漕運、船數(shù)、閘壩、造船工匠班期、抽分、造船經(jīng)費來源、船用木料種類以及有關(guān)禁律的若干事例和法規(guī)。按年代先后編次,前略后詳。收此法例的目的是“夫制而用之之謂法,著而守之之謂例。法久必弊,弊必更始,而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輔法之不及也。故觀法可以守經(jīng),觀例可以達度”。我們可從中了解明代船政、漕運中的諸多變化。 卷7曰興革。將明部工部官員針對造船、漕政中的弊端提出的改革條文摘要集錄成卷,共三十五卷,每條下用小字注解細(xì)節(jié)及其由來。本卷最后附“條約”三份,均以工部都水司主事朱(家相)名義頒發(fā),其內(nèi)容分別是“禁約”、“禁軍抽分奸弊”、“禁軍造船奸弊”。因系全文,內(nèi)中記載史實多而具體,僅最后一份就涉及到“定船式”、“嚴(yán)船號”、“比船限”、“查船底”、“處木料”、“選匠役”、“禁刁潑”、“弭大盜”八個方面。 卷8藝文。收有關(guān)詩文四十八首(篇)。詩均頌譽之作,而文則多為記事。文中《清江船廠記》、《清江廠題名記》、《重修清江漕船志序》、《重修工部廠記》頗多重要史料。 《漕船志》的內(nèi)容以造船為主,涉及漕運。中國古代造船和漕運的史料散存于各種文獻,至明代始有專著?!朵畲尽烦捎诤胫窝a于嘉靖,是此類專著中最早的一部。作者席書、朱家相均為船廠的主事人,其所見所聞當(dāng)應(yīng)是可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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