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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史記·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 減宣者,楊人也。 |
| 釋義 | 《史記·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 減宣者,楊人也。以佐史無害給事河東守府[2]。衛(wèi)將軍青使買馬河東,見宣無害,言上,征為大廄丞[3]。官事辦,稍遷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獄[4],所以微文深詆,殺者甚眾,稱為敢決疑。數(shù)廢數(shù)起,為御史及中丞者幾二十歲。王溫舒免中尉,而宣為左內史[5]。其治米鹽[6],事大小皆關其手,自部署縣名曹實物[7],官吏令丞不得擅搖[8],痛以重法繩之[9]。居官數(shù)年,一切郡中為小治辦[10],然獨宣以小致大,能因力行之,難以為經(jīng)[11]。中廢。為右扶風。坐怨成信[12],信亡藏上林中[13],宣使郿令格殺信[14],吏卒格信時,射中上林苑門,宣下吏詆罪[15],以為大逆,當族,自殺。而杜周任用。 杜周者,南陽杜衍人[16]。義縱為南陽守,以為爪牙,舉為廷尉史。事張湯,湯數(shù)言其無害,至御史。使案邊失亡[17],所論殺甚眾。奏事中上意[18],任用,與減宣相編[19],更為中丞十馀歲。 其治與宣相放,然重遲[20],外寬,內深次骨[21]。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22]??陀凶屩茉唬骸熬秊樘熳記Q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23]。獄者固如是乎[24]?”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25]?” 至周為廷尉[26],詔獄亦益多矣[27]。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28],不減百馀人。郡吏大府舉之廷尉[29],一歲至千馀章。章大者連逮證案數(shù)百,小者數(shù)十人;遠者數(shù)千,近者數(shù)百里[30]。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31]。于是聞有逮皆亡匿[32]。獄久者至更數(shù)赦十有馀歲而相告言,大抵盡詆以不道以上[33]。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34],吏所增加十萬馀人[35]。 周中廢,后為執(zhí)金吾[36],逐盜,捕治桑弘羊、衛(wèi)皇后昆弟子刻深[37],天子以為盡力無私,遷為御史大夫。家兩子,夾河為守[38]。其治暴酷皆甚于王溫舒等矣。杜周初征為廷史,有一馬,且不全[39];及身久任事[40],至三公列,子孫尊官,家訾累數(shù)巨萬矣[41]。 【段意】 寫酷吏減宣、杜周憑斬殺“甚眾”升官。減宣庸碌,“其治米鹽”,不抓大事?!盀橛芳爸胸┱邘锥畾q”,為右扶風坐罪自殺。杜周為人外寬內深,“其治大仿張湯”而善阿上。在武帝統(tǒng)治時期任“中丞十馀歲”、廷尉十一年,又升任御史大夫四年而卒(卒時為武帝在位第四十六年)。杜周不僅“其治暴酷皆甚于王溫舒等”,而且家資上億,貪污驚人??崂魹楹瓮鞣āU法“以惡為治”? 從杜周答客讓,說明漢代律令之繁多和極其隨意性,使行政、司法、治安諸吏無法遵守是其主因。這時二千石的大官被囚禁者“不減百馀人”,廷尉及朝廷各機關用皇帝令(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法官)所增加十萬馀人”,社會之混亂,吏民之動蕩,無以復加。 字數(shù):1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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