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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旁落的哀嘆 | ||||||||||||||||||||||||||||||||||||||||||||||||||||||||||||||||||||||||||||
| 釋義 | 旁落的哀嘆雅樂昔日的輝煌至隋唐時早已消逝殆盡。然而雅樂作為中國音樂的一種歷史文化類型,卻始終依伴于宮廷音樂。在隋唐統(tǒng)治者眼中,雅樂溝通“天、地、人”的文化屬性依然如故,仍舊起著“動天地,感鬼神,格祖考,諧邦國”(《隋書·音樂志》)的社會功能。因此,隋唐雅樂的重建,一開始便被統(tǒng)治者集團當作繼承音樂傳統(tǒng)的要事和確立宮廷音樂秩序的重要方面來對待的。隋立國之初,宮廷即馬上投入了雅樂的重新制定。雅樂體制的重建,包括兩大方面的內容,一是確立雅樂的典章制度,一是確立雅樂的用樂內容(包括樂舞、樂曲及音律等)。曲章制度方面的建設,因樂懸、舞隊、樂工數(shù)量及其用樂等級規(guī)定尚有典籍可依,相對更容易些。據(jù)《隋書·音樂志》載,隋文帝開皇之初,宮中雅樂制度便已見眉目?;实蹖m懸,皇太子軒懸的等級制度基本確立。 皇帝宮懸樂舞制度。 樂隊編制:樂懸(編鐘、編磬)二十架,每架樂工一人,建鼓四人,柷敔各一人。 歌者、琴、瑟、簫、筑、箏、箏、臥箜篌、小琵琶各十人,置于四面編磬下。笙、竽、長笛、橫笛、簫、篳篥、篪、塤各八人,置于四面編鐘下。雷鼓(祀天神用),靈鼓(祭地祗用),路鼓(宗廟祀祭用)。 登歌編制:編鐘、編磬各一架,樂工各一人。歌者四人兼奏琴、瑟。簫、笙、竽、橫笛、篪、塤各一人。 舞制:文舞八佾。六十四人皆“左執(zhí)龠,右執(zhí)翟”。另二人執(zhí)旄牛尾或鳥羽引前。武舞八佾。三十二人執(zhí)戈,龍盾;三十二人執(zhí)戚、龜。此外,另有二人執(zhí)旌,居前;二人執(zhí)鼗,二人執(zhí)鐸,二人執(zhí)鐃,二人執(zhí)錞,四人執(zhí)弓矢,四人執(zhí)殳,四人執(zhí)戟,四人執(zhí)矛。 鼓吹樂的用樂制度亦依使用者身份定等次。有皇帝大駕鼓吹,皇太子鼓吹,及一品、二品、三品、四品官職等不同鼓吹。 雅樂在制度上的重建,難度相對小些,宮廷在考定用樂的有關具體規(guī)定方面卻碰到重重困難。隋初,“禮崩樂壞,其來自久。今太常雅樂,并用胡聲”的問題首當其沖,樂律的使用更是俗雅攙雜,華夷難辨。據(jù)《隋書·音樂志》載,開皇二年,隋文帝詔太常卿牛弘,國子博士何妥等宮中官僚“議正樂”。然而五年后,其結果仍舊是“淪謬既久,音律多乖,積年議不定”。此后“又詔求知音之士,集尚書,參定音樂”,方使問題有所明朗。樂官鄭譯的議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考定宮廷雅樂時所面臨的問題。鄭譯從雅樂傳統(tǒng)觀念出發(fā),“考尋樂府鐘石律呂”,并指出與雅樂傳統(tǒng)音律特征不相符合的三個主要方面: 其一,樂府所用編懸樂器音高(或涉及律制)與傳統(tǒng)音律有差異。樂府編懸所奏七聲: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經鄭譯據(jù)蘇祗婆“龜茲琵琶音階”考校,“以其七調(七個音階音),勘校七聲,冥若合符”。樂府編懸的音律明顯受到西域的影響。 其二,音階結構不相符。鄭譯主張雅樂恢復使用七聲古音階,并指出樂府編懸所用音階與此相違,而多少與龜茲音階調式有所聯(lián)系。 其三,用均和調首不相符。鄭譯在傳統(tǒng)音樂理論基礎上,參照龜茲音樂理論后,主張“八十四調”理論,并以此“考校太樂所奏”音階,發(fā)現(xiàn)“林鐘之宮,應用林鐘為宮,乃用黃鐘為宮;應用南呂為商,乃用太簇為商;應用應鐘為角,乃取姑洗為角”。林鐘宮在宮位上的乖錯,導致了律高和調高之誤。由此林鐘均“一宮七聲”中,宮、商、角出現(xiàn)“三聲并戾”。其余各均,十一宮七十七音中,“例皆乖越,莫有通者”。 同時,鄭譯還認為樂府編懸所奏音階有兩種差錯:“黃鐘乃以林鐘為調首,失君臣之義;清樂黃鐘宮,以小呂為變徵,乖相生之道?!辈ⅰ罢堁艠伏S鐘宮,以黃鐘為調首,清樂去小呂,還用蕤賓為變徵”。他堅持以七聲古音階為正統(tǒng),調首的位置不能變更,宮位不可轉移。立均(即七音的律位)應依相生古法(按律高為序,黃鐘均七音律位即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無射)。鄭譯這里主張黃鐘均的古音階黃鐘宮,實際上是為杜絕在雅樂中使用新音階或清商音階。見下表所示:
鄭譯等人要求更正和恢復雅樂音律制度的同時,主張雅樂采用八十四調,但遭到了何妥等人的反對,未能被宮廷采納。而何妥為諂媚皇帝所提出僅用黃鐘一宮的建議,卻備受隋文帝賞識。其后隋宮廷雅樂便“不許作旋宮之樂,但作黃鐘一宮”。唐立國后,武德九年,太常少卿祖孝孫,協(xié)律郎竇琎等受詔定雅樂,放棄隋雅樂僅用一宮的作法而接受了八十四調的宮調理論。當然,整個唐朝期間,雅樂實踐中也沒能用全八十四調。 雅樂所用樂曲,隋、唐兩朝多以新制。隋文帝時制清廟歌十二曲。如迎神奏《元基曲》,獻奠登歌奏《傾杯曲》,送神禮畢奏《行天曲》等。其后清廟又有“五夏”,即《昭夏》、《皇夏》、《諴夏》、《需夏》、《肆夏》等樂。隋煬帝大業(yè)間,又新作高祖廟歌九首,以及殿庭前樂工歌曲十四首,等等。 唐初,祖孝孫制《十二和》,號稱“大唐雅樂”。十二首樂曲是《豫和》、《順和》、《永和》、《肅和》、《雍和》、《壽和》、《太和》、《舒和》、《昭和》、《休和》、《正和》、《承和》。改隋代文舞為《治康》,武舞為《凱安》。除此之外,原是宴樂音樂,后經改動也為雅樂所用的有三部:《七德舞》(原名《秦王破陣樂》),《九功舞》(原名《功成慶善樂》)和《上元樂》(包括《上元》、《二議》、《三才》、《四時》等十二部)。 整個隋、唐時期,宮廷雖然花費不少精力重振雅樂,但雅樂文化并未因此而得以充實和實質性的發(fā)展,雅樂的使用范圍及社會影響亦未因此而擴展。相反,雅樂在宮廷音樂中的地位,以及在人們觀念中的權威更是極度衰落。中唐詩人白居易《立部伎》詩中的雅樂,便是其社會境況的真實寫照:“太常部伎有等級”,在整個宮廷音樂中,雅樂居“擊鼓吹笙和雜戲”的立部伎之后,地位最低。“雅音替壞一至此,長令爾輩調宮徵”。雅樂在宮廷音樂中主導地位的完全喪失,實際上是宮廷音樂在隋唐時期所經歷的一次重要變遷。宮廷燕樂高度繁榮的同時,也使宮廷雅樂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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