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江西鹽法
食鹽產(chǎn)銷,宋實行專賣,官府有掌鹽政的鹽鐵使,有管理專賣和鹽利收入的榷貨務。嘉祐七年(1062),江、湖鹽質(zhì)既劣,官價又高,因此百姓多食用私鹽,由是私販眾多。江、淮間的衣冠士人和虔州(今江西贛州)、汀州(今福建長汀)二州的平民百姓,為圖厚利,多從事販鹽活動,官府捕禁則武裝反抗,朝廷深以為患。是年二月,派黃炳會所屬監(jiān)司等議商更改鹽法,減低鹽價,以“斤為錢四十,以十五縣五等戶夏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繼之,又命沈扶組織江西漕船,直接運輸通(今江蘇南通)、泰(今江蘇泰州)、楚(今江蘇淮安)都倉鹽,以供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