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機構
清朝的地方機構分為省、道、府(平行的有直隸州、廳)、縣4級,此外,還有與省大體平行的邊疆特別行政區(qū)。鴉片戰(zhàn)爭前共設18個行省,后來增設新疆、奉天、吉林、黑龍江、臺灣5個行省。省級最高官員是總督和巡撫,每1省或二三省設總督,各省均設巡撫(有的是總督兼),掌握一省或數(shù)省的軍政大權,他們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在總督和巡撫外,每省還設提督學政1人,會同督撫主管全省教育、科舉考試等事務,不論本人官職高低,在充任學政期間,其地位與督撫平行,素有學臺之稱。督撫之下,各省均設承宣布政使司,又稱藩臺,主管全省民政、財政和人事大權。提刑按察使司又稱臬臺,主管全省的司法、刑獄,糾察等事務。學臺、藩臺、臬臺合稱“三臺”。道設道員,為省藩、臬二司與府中間的地方長官,各省無定員。道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分守道專掌錢谷,分巡道專掌刑名。此外專職道是主管全省某一方面事務的,如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河工道等。府設知府1人,又稱太守。清朝全國共有215府。廳一般設在邊遠地區(qū),與府同級??h設知縣1人,主管全縣政事。清朝全國共有1358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