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
元朝法令類編。拜住、完顏納丹、曹伯啟、普顏等修纂。至治三年(1323)頒行。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此后數(shù)次制定本朝新律都未成。至元二十八年公布《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規(guī)亦極不完備。因此立法行政,決獄斷訟,具有隨時因事而立的性質(zhì),大多是頒發(fā)的詔旨及政府公文。仁宗繼位后,下令將歷朝頒發(fā)的有關(guān)法律文書斟酌損益、增刪審核、匯輯分類,定名為《大元通制》。全書88卷,2539條,其中斷例717,條格1151,詔赦94,令類(或別類)577。今僅存條格22卷,646條,包括戶令、學(xué)令、選舉、軍防、儀制、衣服、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guān)市、捕亡、賞令、醫(yī)藥、假寧、雜令、僧道、營繕等十九項。存留的這部分題為《通制條格》,有北京圖書館影印明初墨格寫本。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黃時鑒點校的《通制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