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文章的“樣式”、“樣子”。文體與體裁的意義很相近,只不過“體裁”這一概念一般都特指文學作品的“樣式”,而文體這一概念使用范圍更寬泛一些。
在我國,最早給文章分類的是曹丕。曹丕以后“文體”劃分漸趨精細,其中貢獻卓越的是劉勰和蕭統。劉勰在《文心雕龍》中講了35種文體;蕭統在《文選》中共分38種文體。他們對古代“文體學”的創(chuàng)建起了奠基的作用,對后世影響極大。
現代文章的文體分類在“五四”白話文興盛之后,陳望道在《作文法講義》(1922年)里,開始把文章分為記載文、記敘文、解釋文、論辯文和誘導文等5大類。稍晚一點,葉圣陶在《作文論》(1924年)中,又將所有的文章分為三種:即敘述文、議論文和抒情文。這些分法都不夠完善。到以后,蔣伯潛、蔣祖怡在《體裁與風格》中,比較明確地把文章分成了議論、說明、記敘、描寫、抒情等五類,比較以前的劃分有了明顯的進步。
直至目前,似乎仍無令人滿意的文體劃分。這是因為各種文體的消長變化是很明顯的。它們在不斷地“流動”,互相影響、滲透,情況較為復雜。
現在一般對文體的“分類”,如用圖顯示,概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