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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羅文幹被捕案 |
| 釋義 | 羅文幹被捕案羅文幹(1888—1941),字鈞任,1904年留英,獲牛津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回國后曾任北京政府總檢查廳檢查長,修訂法律館副總裁,司法次長,大理院長,代理司法總長,鹽務署長兼幣制局總裁等職。王寵惠組閣時,推薦羅出任財政總長。北京政府的財政向來不寬裕,財政總長未必是個好差事。據財政部發(fā)表的《中國財政全部之內容》稱:“中國財政之困難,固不自今日始,然未有來源涸竭、債務層疊、岌岌可危如今日者。中央各機關及內外債權者之索欠,既以應付俱窮,絕無活動之余地;各省區(qū)又以政變迭出,軍費日增,截留應解之款,而以為未足,復日仰給于中央。應之則庫空如洗,羅掘無由;不應則逐電交馳,追索益急。日處此擾攘糾紛之中,中央與各省區(qū)遂交受其困,而無可振拔?!?sup>[1]第一次直奉戰(zhàn)爭期間,直系為了解決軍費難題,曾經在其治下的直、豫、鄂三省實行攤派,大縣3萬,中縣2萬,小縣1萬[2]。很顯然,這些軍費開銷,最終還是要落到北京政府的頭上。為了解決財政困局,羅文幹上臺后,曾經議發(fā)“十一年八厘短期公債”1000萬元[3],但杯水車薪,無濟于事,僅僅是每月的中央軍費開支就遠遠超過財政收入,更不必提那些非軍費開支的支出,如教育經費等等,往往就成了軍費開支的犧牲品,欠款欠薪在所難免。而保派為了打擊王閣,更借此掀起索餉索薪潮,甚至由曹錕直接出面,索取數(shù)百萬元欠餉。王寵惠深感難以為繼,提出辭職,黎元洪為了自身利益,又不接受其辭職,國會方面則與保派合作,質問黎何不同意王閣辭職,北京政治簡直亂成了一鍋粥。 辭職既不成,國會不合作,王寵惠干脆讓羅文幹以財政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國會經費,圖逼國會讓步。吳景濂為求國會撥款,通過外交總長顧維鈞向羅文幹疏通,羅不僅不置理,還對顧說“別理他”。最后只能由顧給一家比利時銀行寫信說明,吳景濂才拿到一筆貸款,得以維持國會的運作。此舉使吳景濂極為惱火。據顧維鈞稱,羅“是王的終生好朋友”,站在王寵惠一邊,而王又站在吳佩孚一邊,但王“并沒有把他們之間的一些政治策劃和磋商情況完全告訴我”[4]。11月14日,羅文幹為解決政府財政困難而簽署奧國借款展期合同,吳景濂即利用此事,與保派聯(lián)手,指控羅文幹擅訂合同、喪權辱國、違背法紀、濫用職權,并有納賄嫌疑。18日晚,眾議院正、副議長吳景濂、張伯烈等至東廠胡同黎宅,脅迫黎元洪下令逮捕羅文幹,拘押于京師警察廳[5]。 奧國借款本為中國與奧國銀行團在民初分次訂立的借款合同共475萬鎊,應在1921年底還清,后因北京政府無力支付及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而暫緩執(zhí)行,未還本金約432萬鎊。戰(zhàn)后,債票持有人要求中方繼續(xù)履約,但奧國借款本已由巴黎和會決定作為奧國賠償中國之物,實已無效,當然沒有簽訂新約、換發(fā)新債票的理由。此次羅文幹為救各處索餉、財政困難的燃眉之急,并屈服于列強壓力,同意續(xù)訂合同,換發(fā)新債票本息合計519萬鎊(約合四千余萬銀元),誠有可非議之處,而且合同里有“奉大總統(tǒng)核準,經國務會議通過”等語[6],但實際上,據王寵惠告顧維鈞,羅簽協(xié)定前告訴了他,但并未經內閣討論[7]。這更為保派倒閣提供了炮彈。 羅文幹被捕,引發(fā)北京政壇風潮。國會方面力主查辦羅文幹,指羅“喪權辱國,瀆職納賄”,“違背約法,濫用職權”,指羅文幹此次辦理失當之處有三:喪失國家權利約五千萬元之巨,不先交國會同意、總統(tǒng)批準及國務會議通過,一也;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均須國會議決,載在約法,該總長竟敢私訂有負擔之契約,并發(fā)行以新?lián)Q舊之公債,二也;據(大總統(tǒng))云:確無此項批準案件。乃該總長擅敢于十一月十四日已簽字合同內,竟有“國務會議通過及大總統(tǒng)批準”之字樣,顯系違背約法,濫用職權,三也[8]。20日通過查辦羅文幹的動議。王寵惠等則力挺羅文幹,認為總統(tǒng)和國會直接下令逮捕閣員是違法行為,聲稱責任內閣對此無法負責,“理應立即引退”[9]。王閣外交總長顧維鈞堅決反對逮捕羅文幹,他認為內閣向總統(tǒng)負責,不和政府打招呼就逮捕總長是違法的?!斑@個事件將在國際上造成很壞影響。作為外交總長,我曾經力圖使國際上認為中國像其他國家一樣,是個法治國家”;“必須把這個事件看成是中國政府的恥辱,我們應該采取措施,彌補已經造成的損失”[10]。 王閣為吳佩孚所支持,“羅案”發(fā)后,吳不能坐視不管。他于20日發(fā)出通電,為羅辯護,同時訓斥黎元洪,稱此案“似屬不成事體,殊蹈違法之嫌”。同時致電曹錕云,此案“荒謬離奇,實所少見”,“請我?guī)熅徒|訊,以維法紀”[11]。但曹錕卻不給吳佩孚面子,23日曹發(fā)表通電,稱“羅文幹身為閣員,喪權誤國,……既經拿交法庭,應請大總統(tǒng)毅然獨斷,組織特別法庭,或移轉審訊,徹底根究,期無遁飾,毋令徇縱,以彰國法” [12]。吳佩孚指“違法”者為黎元洪下令捕羅“不成事體”,曹錕則指“違法”者為羅文幹“喪權誤國”,于此實將直系內部矛盾公諸于世。其后,直系保派將領連發(fā)通電擁曹,而洛派將領出于武人對文人的輕視亦不愿多言,甚而有公開通電擁曹者。吳佩孚既不能得直系諸將之諒解,也不愿使事態(tài)擴大,影響直系團體利益,便“順風轉舵,對羅案完全軟化了”,向曹錕解釋自己“與王亮疇(王寵惠)素不認識,僅于覲謁元首時與之一面,而與羅財長則無一面之緣”;申明“謹遵曹帥主旨,主張依法辦理”[13]。25日,吳佩孚致電曹錕,說明自己對此案“疑慮冰釋,如果確有犯罪證據,自應依法嚴懲,以昭炯戒”[14]。吳佩孚既如此表態(tài),王寵惠也無法再干,只能于11月25日通電辭職,隨后黎元洪在29日任命汪大燮署總理。 “羅文幹案”發(fā)后,黎元洪夾在曹錕的保派和吳佩孚的洛派之間,哪邊也不敢得罪。吳佩孚通電訓斥黎元洪,黎受此羞辱,無可奈何,先是復電吳佩孚撂挑子,稱“予本不愿干,請即覓定人來,予已準備交替”;接著又少見地發(fā)飆,質問吳佩孚,“且言冠冕尊之,而履蕮視之,執(zhí)事髦下如云,何以臨眾,不愿執(zhí)事遙斷朝政,輕折元首”[15]。吳佩孚見此電勃然大怒,向其左右說:“我們?yōu)閾砝柚?,我們有錯,盡管教訓,為什么公開登報?這并不把我們當自家的人。既然如此,以后洛方不準和府方再有電往來?!?sup>[16] 羅文幹身為內閣部長而被關押,黎元洪也覺有些過分,所以不幾日便派人保羅文幹出獄,并安置在總統(tǒng)府[17]??墒浅錾矸▽W碩士的羅文幹卻認為,不能如此不明不白地了事,聲明要求法律解決,自愿回獄。黎元洪只能再次讓政府派人往迎,同時咨復眾議院,以查辦羅案違背約法有關規(guī)定條文,將案卷退回。黎氏的舉動又引起曹錕的不滿,保派連日指責有關“羅案”的電報在京不能拍發(fā),向曹錕進言稱:“子玉不讓老帥做總統(tǒng),有總統(tǒng)自為之意。老帥不信,人人只知有子玉而不知有老帥了?!?sup>[18] 曹、吳矛盾有激化之勢,時人甚而有保、洛兩派決裂,并發(fā)生戰(zhàn)事之推論,且其“形勢已成,將來變化,不可思議”[19]。 1923年1月11日,京師地方檢察廳宣告羅文幹“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構成犯罪”,予以不起訴處分。但保派抨擊檢察廳裁決不當,要求重行處理。15日,保派司法總長程克屈服于曹錕的壓力,以部令再次將羅逮捕入獄。次日,在內閣討論此案時,教育總長彭允彝提出,由國務院出面為告發(fā)人,向法院申請對“羅案”再議,并自告奮勇起草國務院咨交檢察廳的文件,直視莊嚴的司法為兒戲,從而又引起北京教育界轟轟烈烈的“驅彭”運動。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于17日辭職離京,他還發(fā)表宣言,揭露“議員的投票,看津貼的有無;閣員的位置,秉軍閥的意志;法律是舞文的工具,選舉是金錢的決賽;不計是非,止計利害,不要人格,只要權利。這種惡濁的空氣,一天一天的濃厚起來”[20]。司法界人士亦多為“羅案”抱不平,發(fā)起反對蹂躪法權、破壞司法獨立的“法潮”。直到當年6月,黎元洪已被趕走,“羅案”作為直系保、洛兩派權力斗爭的砝碼已失作用,而擁曹派急需“好人”出臺幫忙,在顧維鈞、王寵惠等疏通下,曹錕同意放羅。京師審判廳走了公開審判的過場后,于6月29日判決羅文幹等“偽造文書罪不成立,受賄等情弊均無實據”,宣告羅文幹無罪,恢復了他的自由[21]。 “羅文幹案”哄傳一時,對北京政治生態(tài)造成頗大影響與沖擊。“羅案”內情如何姑不論,但羅身為內閣總長,在國會起哄之下,由大總統(tǒng)直接下令逮捕,確乎違反“法律程序”。究其實質,則為直系保、洛兩派借“羅案”而斗法,所謂“法律”的意義其實并不重要?!傲_案”結果,保派雖獲勝利,推倒了王寵惠內閣,但直系內部矛盾因此而加劇,并公諸于社會及輿論,于直系維護自身地位并非有利。據稱,吳佩孚對曹錕屈服后,“宴客酒醉,談忠誠不見諒處慷慨泣下,合座皆悲酸”。吳佩孚之智囊白堅武感嘆曰:“曹使受蒙蔽,只知總統(tǒng)熱,不知環(huán)境危,宵小從而煽之,禍遂作?!薄敖蚍较∫耘艆鞘?,不惜種種陷誣破壞,取保方見信仇敵之集于各方者,亦復幣重言甘以為餌,惡貨驅逐良幣,斯真軍閥末路之現(xiàn)象也?!?sup>[22] 而軍閥在“羅案”中表現(xiàn)之強橫更引起社會的反感,吳佩孚個人原有之“清譽”亦因此而頗受影響。史家李劍農評為:“在羅案發(fā)生以前,有一部分人,覺得吳佩孚在北洋軍閥中比較還像一個人,所以和他表同情。自羅案發(fā)生以后,吳佩孚為保持直系整個勢力的緣故,一意將順津保派,忍心的望著一班狐貍豺虎的橫行;忘卻曹錕的勢力全在自身,自身的潛勢力全在一部分輿論的同情,甘愿曹錕將此一部分輿論的同情毀去,想專用武力來搗亂南方,制服奉系。他的失敗,不必等到第二次奉直戰(zhàn)爭,在他將順津保派肆行無忌的時候,已經決定了。因為一般國人,已認定他也不過是曹錕個人的走狗,從前對他所表的同情,都是由于希望和平統(tǒng)一太過的大錯誤。所以曹錕篡奪的計劃成功時,便是吳佩孚的勢力毀滅時?!?sup>[23] “羅文幹案”對北京政治生態(tài)的另一沖擊是,黎元洪因為在“羅案”中未能順從洛派尤其是吳佩孚的意見,招致吳佩孚及洛派的不滿,使其失去了洛派原本即不堅定的支持,當其后保派為使曹錕出任總統(tǒng)而掀起驅黎風潮時,洛派不愿施以援手而作壁上觀,黎元洪的政治生命亦因此而大受影響。“羅文幹案”對北京政治生態(tài)的又一影響是,王寵惠內閣以“好人政府”而聞名,然這些所謂“好人”在軍閥強橫政治的干涉下,不僅做不成什么“好事”,且自己的政治地位尚不能保于朝夕之間,從而也斷了“好人”從政為國謀政的念頭,于此表明北京政府不能經由政治精英的體制內運作而實現(xiàn)穩(wěn)定運轉,只能經由軍閥紛爭而致社會失態(tài),最終以革命收拾北京政治混亂的殘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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