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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訟不可長 |
| 釋義 | 訟不可長居鄉(xiāng),不得已而后與人爭,又大不得已而后與人訟。彼稍服其不然則已之,不必費用財物,交結(jié)胥吏,求以快意,窮治其仇。至于爭訟財產(chǎn),本無理而強求得理,官吏貪謬,或可如志,寧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shù)倍于其所直。況遇賢明有司安得以無理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訟互有短長,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賕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注釋】訟:論辯是非。服:服從,承認。胥:古代的小官。伏:降伏。賕:qiú,賄賂。蔽:蒙騙,欺者。 【譯文】居在鄉(xiāng)里,萬不得已與人相爭,或萬不得已與人論辯是非;當對方稍稍承認了他的錯處就應該及時停止紛爭,不必再花費財物去交結(jié)官吏打官司,以求痛快地解恨,狠狠地懲治仇家。至于為了財產(chǎn)而爭訟,本來無理卻強求有理,官吏如果貪心和荒謬,或許也能達成心愿,難道不對神明有愧嗎?仇家沒有被降伏又重新掀起訴訟,使得我方為此而花費的財物要超過引起爭訟的財物的十幾倍。如果碰到賢明的官吏,哪會把無理者判為有理呢!大凡人們興起訴訟雙方都各有短長,雙方如果都只說自己的長處而掩蓋自己的短處,官吏如果不英明,就會牽絆、拖拉著不予決斷,或者草率決斷卻與案情不完全符合。那些小官就可以從中受賄且不斷玩弄法律,受蒙騙者會因此而傾家蕩產(chǎn)。 【評析】“訟不可長”是《易經(jīng)》中“訟”卦提出的一個著名論斷,也是中國古人應對爭訟的一種最簡潔也最高明的古老智慧;因為如果執(zhí)著爭訟,不僅曠廢時日而且又加深了仇恨,不如從速了斷方為上策。上文提到的“訟不可長”的含義中,自然又加上了一重因當時吏治黑暗而帶來的深層痛苦。面對著貪婪、陰險的官員,因爭訟而受到傷害的老百姓如果要通過他們討回公道,等于又陷進了一場比爭訟還要嚴重得多的來自官府的重復迫害。可以說,“訟不可長”的原則,是平民百姓求告無門、英雄氣短的無奈之舉,是來自歷史深處的一聲深長的憂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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