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面埋伏法
在問題論辯中,雙方都據(jù)理反駁,爭執(zhí)不下,幾句話難以擊倒對方,這時就得設(shè)法埋下圈套,趁對方不備,從某一角度上制服對手。
30年代中期,香港有一詐騙訴訟案: 英國商人威爾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訂購三千只皮箱,茂隆皮箱行按期制成。到取貨時,威爾斯百般挑剔,以皮箱內(nèi)層有木材,說不能算是皮箱。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百分之十的損失。在威爾斯狡辯強言和法官偏袒英商的情況下,中方律師羅文錦出庭為被告辯護。羅文錦站在律師位置上,取出一只金懷表向法官說:“法官先生,這是什么表?”法官說:“這是倫敦名牌金表。可是,這與本案沒有關(guān)系。”羅文錦繼續(xù)問:“這是金表,事實上沒有懷疑。但是,請問,內(nèi)部機件都是金制的嗎?”法官已經(jīng)感到中了“埋伏”。律師又說:“既然沒有人否定金表的內(nèi)部機件可以不是金作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顯然是原告無理取鬧,存心敲詐而已?!贝税妇鸵赃@樣簡潔明快的論辯勝訴。
“埋伏”的設(shè)置,要找準時機,盡量使對方不易察覺,富有隱蔽性。待對方誤入“埋伏”后,才讓“伏兵”出擊。當(dāng)然這個“埋伏”是建立在充分道理和事實之上的,沒有可疑或虛假的性質(zhì),“埋伏”的隱藏性和合理性,要靠論辯者在眾多的事物現(xiàn)象中進行認真、周密的選擇。一旦選到合適的材料,論辯的成功就有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