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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安定金融和維持法幣匯價的努力 |
| 釋義 | 安定金融和維持法幣匯價的努力1937年盧溝橋事變發(fā)生后,金融領域的穩(wěn)定亦受到較大的影響。國民政府及所屬金融機構為穩(wěn)定金融采取了不少措施。 1937年7月15日,國民政府對兩年前實施的《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加以修正公布,除了重申對意圖贏利而私運、銷毀、或偽造、變造銀幣、銅幣、中央造幣廠廠條者的處罰外,特別增加了嚴厲處罰偽造、變造幣券者和收集者的條款,處罰最重的為無期徒刑并課以5000元的罰款[1]。這一《條例》的要旨,不僅在于防止貴金屬的外流,而且從反面提升了法幣的重要地位。 對貴金屬幣的私運、銷毀和偽造,還不是金融領域的主要困難。戰(zhàn)爭爆發(fā)伊始就普遍出現(xiàn)的向銀行提存、搶購外匯、逃避資金和大幅度呆賬等情況,要求國民政府加強對商業(yè)行莊的管理。于是,國民政府財政部在1937年“八一三”事變發(fā)生的當天就宣布上海銀錢業(yè)停業(yè)兩天。8月15日,財政部又公布了以限制提存、鼓勵存款為主要內容的《非常時期安定金融辦法》,如規(guī)定活期存款每戶每星期提取限于5%,且總額不得超過150元法幣;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通融提取,用作抵押每戶亦以法幣1000元為限;到期后如不欲轉定期者,也須轉作活期存款,并以原存款銀行、錢莊為限,同業(yè)或客戶匯款,一律以法幣收付之[2]?!斗浅r期安定金融辦法》是國民政府統(tǒng)治地區(qū)的金融開始由平時轉向戰(zhàn)時的重要標志,該《辦法》施行后,“雖無外匯管理之名,已收外匯管理之實”[3]。嗣后,國民政府財政部還明確規(guī)定:各稅收機關收納稅款,仍應以法幣及可以兌取法幣之票據(jù)為限,匯劃票據(jù)概不適用;至于以支票報解稅款,均不受《非常時期安定金融辦法》第一條的限定,只需得到四行聯(lián)合審核委員會的核準[4]。可以看出,國民政府旨在控制市面上法幣的流通量,來達到安定金融的目標。 為了避免該辦法對工商業(yè)資金周轉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8月16日財政部規(guī)定了上海市補充辦法四條,以匯劃票據(jù)彌補市場金融籌碼的不足。9月1日又提出漢口市的補充辦法四條,采用可以入賬而不能支付法幣的橫線支票,來解決工商業(yè)和機關的困難[5]。此后,漢口、西安、鄭州、濟南、長沙、重慶等城市也實行了大體相同的辦法,既執(zhí)行了限制提存的規(guī)定,對金融有所安定,又兼顧到市面資金流通的需要。另外,財政部也適當放寬了提存額的限制。 當然,不同地區(qū)對《非常時期安定金融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是有差別的。如根據(jù)廣州市銀行公會的意見,廣州中國銀行當時并不對提存加以限制,準備到萬不得已時再按照上海的方法執(zhí)行,但停止了以法幣折合港幣或其他外匯的匯出匯款,并通過廣東省財政廳要求香港及廣州沙面的外商銀行,暫不接受華人的新存款。又如河北省省會所在地的保定,為了避免執(zhí)行“同業(yè)或客戶匯款一律以法幣支付”的規(guī)定對省鈔流通的不利影響,一面向南京國民政府要求對河北省鈔的支持,同時不公布有關安定金融的辦法。為了適應戰(zhàn)時調劑內地金融、扶助農工各業(yè)增加生產的需要,1938年4月8日,財政部發(fā)表了《改善地方金融機構辦法綱要》十項[6]。同年6月1日至3日,在漢口召開了改善地方金融機構會議,各省代表共到74人。 1937年8月30日,國防最高會議通過的《總動員計劃大綱》,在金融管理各主要方面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1.通貨管理。(1)推計法幣需要數(shù)額,預為印制存儲,并注重分儲于安全地區(qū)。(2)將發(fā)行之現(xiàn)銀準備,為安全存貯之措置,并獎勵督促收兌民間之金銀,以厚準備。(3)國防民生有關之農工商礦重要事業(yè),其通貨之供給,應為合理之增加。(4)法幣發(fā)行應從速實行中央儲備銀行法所規(guī)定之辦法。 2.匯兌管理。(1)嚴格限制外匯。(2)積極流通內匯,凡未設銀行之地方,應利用郵政機關辦理。 3.金融業(yè)務管理。(1)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與各地銀行公會規(guī)定臨時之適宜辦法,以維持金融之安全。(2)主管機關令中、中、交、農四行規(guī)定接濟各金融機關辦法及維持發(fā)展內地有關國防民生農工商礦必要事業(yè)辦法。(3)指導投資,使資金運用于必需品之生產儲集事業(yè)。 4.金融機關管理。(1)促令金融機關將資金逐漸移轉安全地帶。(2)促令各銀行分別就指定地點推設分支行或新組銀行,以健全金融網。(3)促令各銀行組織聯(lián)合準備機關,以健全金融機構[7]。 1938年制定的《抗戰(zhàn)建國綱領實施方案》中,關于金融方面,又提出兩項政策:統(tǒng)制銀行業(yè)務,從而調整工商業(yè)之活動;鞏固法幣,維持外匯,管理進出口貨,以安定金融。 從抗戰(zhàn)爆發(fā)到太平洋戰(zhàn)爭爆發(fā)前,金融安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幣匯價的穩(wěn)定所體現(xiàn)的。當時國民政府在上海設立官方外匯市場,通過中央、中國、交通三行買賣外匯,以消耗官方的外匯儲備來維持法幣的匯價[8]。但是,國民政府戰(zhàn)時管理外匯工作,困難重重。正如孔祥熙所說:“一因我國有租界關系,政治力量無法控制;二因有外商銀行買賣外匯無法制止;三因金融中心在上海,投機牟利之風盛行;四因敵偽在滬多方搗亂。”[9]從1937年8月13日到1938年3月修訂外匯政策時止,國民政府在上海出售的外匯據(jù)報約有5000萬美元之多[10]。可見,有大量的資金還是通過外匯市場逃避了。 為了防止各地以匯款方式調集資金到上海購買外匯、逃避資金,四聯(lián)總處于1938年3月命令各銀行限制往上海匯款,包括解付匯劃款額。1939年6月21日,財政部長孔祥熙自重慶發(fā)布“馬電”,規(guī)定從6月22日起,上海銀錢業(yè)提存款,除政府要需及發(fā)放工資者外,每周支取數(shù)目在500元以內者,照付法幣;超過500元者,以匯劃支付,專供同業(yè)轉賬之用;上海以外各埠,仍照舊辦理,至于將存款移存內地者,則不受該辦法的限制[11]。 1938年初,日本侵略勢力和“臨時政府”在北平設立了所謂的“中國聯(lián)合準備銀行”,發(fā)行“聯(lián)銀券”。并由偽臨時政府發(fā)布《舊通貨整理辦法》,規(guī)定了法幣在華北地區(qū)的流通期限:中央銀行券和中國、交通兩行的南方地名券至1938年6月10日為止,中國、交通兩行的北方地名券以1939年3月10日為限。而在以“聯(lián)銀券”收兌法幣時,有意壓低法幣的比價,如1938年8月把法幣與“聯(lián)銀券”的比價低貶10%;1939年1月起,又壓低法幣對“聯(lián)銀券”的比價30%。其目的是套換法幣,再以法幣到國民政府控制下的金融機構換取外匯。 國民政府立即采取了應對措施。1938年3月12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fā)布了《購買外匯請核辦法》,規(guī)定:1.外匯之賣出,自本年三月十四日起,由中央銀行總行于政府所在地辦理。但為便利起見,得由該行在香港設立通訊處,以司承轉。2.各銀行因正當用途于收付相抵后需用外匯時,應填具申請書送達中央銀行總行或其香港通訊處。3.中央銀行總行接到申請書,應即依照購買外匯請核規(guī)則核定后,按法定匯價售與外匯[12]。這實際上是放棄了從1935年11月實施法幣政策以來的自由買賣外匯的政策,轉而實施一定程度上的外匯管制辦法,即只有經中央銀行審核為“正當”的需求,方得以在上海向中央、中國、交通三行購匯,其他一概停止供給。 隨著戰(zhàn)事的推進,當時外匯的實際需求量很大,但在外匯請核制度之下,無法獲得請準外匯者便紛紛在市場競購,外匯黑市相應出現(xiàn),且日趨活躍,波動很大。而日偽勢力進一步套購外匯,使法幣的匯價更難以維持。自1938年3月下旬每1元法幣的英匯跌入1先令,月底又縮至10.75便士,5月中旬為10.625便士,至6月13日,上海匯豐銀行英匯牌價為8便士,比實施外匯請核辦法前夕的牌價1先令2便士半,約下跌了45%。到8月中旬,英匯一度跌破至7.9687便士[13]。為了避免法幣匯價的進一步下跌,國民政府多次商請英商匯豐銀行乃至英國政府出面支持。至1939年3月,中英雙方正式達成協(xié)定,共同設立總額為1000萬英鎊的平準匯兌基金,用于香港、上海兩地的外匯市場,以維持法幣的英鎊匯價[14]。另成立以英國專家羅杰士為主席的委員會,負責基金的管理與運用。 中英平準匯兌基金和基金委員會的設立,曾對維持法幣的匯價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日偽方面不斷以法幣套取外匯,以及投機商的推波助瀾,使平準基金難以應付,法幣的匯價也不可避免地低落。1939年6月7日,上海匯豐銀行的法幣牌價跌至6便士半,10月又跌入4便士。 而 到1940年5月初,法幣的市價下跌到英匯3.125便士、美匯0.045美分。同年7月,平準基金會外匯存底僅200萬英鎊,難以繼續(xù)穩(wěn)定匯市[15]。匯市的不穩(wěn)又馬上影響到上海市場金價的上漲,以及麥、粉、棉紗等均漲價。為了應對這一嚴峻局面,1941年4月中國政府分別與英、美簽署協(xié)定,設立“中英美平準基金”,其中,英方共認1000萬英鎊(約合4000萬美元),美方攤認5000萬美元,中方出資2000萬美元[16]。另設立由三方代表組成的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維持上海的法幣匯價。中英美平準基金運作之后,采用外匯審核制度,按規(guī)定匯價(每1元法幣合3便士、另合5美分),供給正當商業(yè)所需之外匯。這一匯價要比同期上海黑市高得多[17]。此外,根據(jù)重慶國民政府財政部的授權,平準基金委員會商得上海中外重要銀行以及香港當局之合作,宣布取消了上海、香港兩地的外匯黑市。 除了設立中英美聯(lián)合平準基金會之外,財政部擴大了原有之外匯審核委員會組織,改為外匯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長孔祥熙為主任委員。該委員會成為全部進出口外匯管理職權之中心,有關處理封存資金、集中僑匯,取消上海外匯黑市經過、平準基金委員會規(guī)定上海買賣外匯辦法之經過,都由外匯管理委員會審定。另外,凡屬政府機關及企業(yè)發(fā)展申請用匯,由外匯管理委員會直接審查,至于私人及商界申請購匯,則授權平準基金會審查。 在平準基金設立和運作的過程中,國民政府方面還與華中傀儡政權的金融機構及有關偽幣進行了較量。 1939年5月1日,以偽南京維新政府為背景,并且直接得到日商銀行支持的“華興商業(yè)銀行”在上海日本占領區(qū)宣布成立,同月15日正式開業(yè)。該行除在上海設總行外,另在蘇州、無錫、鎮(zhèn)江、南京、揚州、蕪湖、蚌埠、南通、嘉興、杭州、紹興、徐州、海州等地設立分支機構。華興商業(yè)銀行宣稱系日、華合辦,資本總額為法幣5000萬元。對外公布由偽南京維新政府認股2500萬元,另由日本興業(yè)銀行認股500萬元,臺灣、朝鮮、三井、三菱、住友五行各認股400萬元。華興商業(yè)銀行籌備時,曾試圖拉攏在上海的其他外商銀行參與認股,但遭拒絕。華興銀行發(fā)行面額為100 元、10元和1元的“華興券”。在“華興券”之前出籠的“蒙疆券”、“聯(lián)銀券” 等北方偽幣都是與日元聯(lián)系的,“華興券”卻宣布與法幣直接掛鉤。日本侵略者之所以沒有讓華興券與日元掛鉤,不僅在于無法承擔相應的財政負擔,還有著更為險惡的用意。一手炮制華興商業(yè)銀行的日本興亞院的打算是:規(guī)定“華興券”1元兌換英鎊8便士,與法幣等價行使;但對于日元系各通貨,則根據(jù)市面實際行情兌換[18]。日方打算通過“華興券”與法幣的掛鉤,可以在上海套取外匯。“華興券”的1元券上印有“憑票即付國幣壹元”字樣,國幣實際上就是指法幣。除了宣布“華興券”與法幣等價,另規(guī)定“華興券”“于繳納租稅及其他一切公私交易,一律通用之”[19]。從1939年9月1日起,江海關稅收處被日偽方面強占,江海關開始以“華興券”為征稅的折算標準,以法幣1元5角5分折合“華興券”1元收稅。日偽方面的如意算盤是:利用江海關稅收吸納法幣,再用法幣轉購外匯,即便法幣匯率波動,也將不會直接受損。 早在1939年1月,國民政府方面便針對日元、日本軍票和華北偽聯(lián)銀券的肆虐,頒發(fā)過《取締敵偽鈔票辦法》,明確規(guī)定凡“敵國銀行所發(fā)鈔票及敵軍所發(fā)軍用票、偽聯(lián)合準備銀行鈔票暨敵偽所發(fā)之其他性質相同之鈔券”,“無論在任何地方,一律禁止收受行使”[20]。在上海租界內,日偽鈔票的流通一直遇到有力的抵制。而當華興銀行和“華興券”出籠后,國民政府方面立即進行了反擊。1939年5月3日,即華興銀行成立的第三天,國民政府財政部即致電四聯(lián)總處、上海銀錢業(yè)公會和市商會轉知各行莊,明確指出:“現(xiàn)在偽幣在華北市價日益低落,乃又在滬成立所謂華興銀行,并發(fā)行空頭偽幣,并逞此欺騙之故伎。我中中交農四行暨全國金融業(yè)及其他各業(yè)自應嚴守立場,一律拒用該項偽幣,絕對勿與來往,使該偽行陷于孤立,以減少其詭惡伎倆之流毒,而保持我正當之權利?!眹裾饨徊縿t照會各國駐華使館,要求對非法組織之華興商業(yè)銀行嚴加譴責,并告誡在華外僑一律勿與華興銀行往來,勿接受該行偽鈔及其任何票據(jù)[21]。5月9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fā)言人對中外記者明確指出:“華北偽銀行設立之目的,原即在強騙民眾使用不兌現(xiàn)而毫無價值之紙幣,現(xiàn)敵人在華北之搜刮,已達其限度,惟仍急需金錢,故又轉其目標于華中,敵方所擬設立之新銀行為商業(yè)銀行,據(jù)謂,其資本半由敵國各銀行擔任,半由傀儡政府擔任,鑒于偽幣在華北之失敗經過,可斷言除非受敵偽之武力壓迫,決無人愿接受此新偽銀行所將發(fā)行之紙幣?!币蟾魍鈬y行“為其本身及大眾之利益計”,繼續(xù)擁護法幣,拒絕接受偽華興券[22]。7月17日,財政部曾電上海銀錢業(yè),要求制止偽幣收付買賣。8月,根據(jù)財政部的要求,行政院又轉咨司法院通飭各級法院,任何債權債務若有基于偽鈔(“聯(lián)銀券”、“華興券”等)而成立者,在法律上應為無效 [23]。也就從華興銀行成立起,中國、交通兩分行停止收受華北地名(如天津、青島、濟南)之法幣,以杜塞華北法幣南流,防止兩行匯兌上之耗損,斷絕投機奸商牟利途徑。財政部并明確命令上海各業(yè)嚴守立場,一律拒用“華興券”。 鑒于上海各銀行錢莊仍有買賣“華興券”,國民政府財政部于10月9日再度致電上海有關各業(yè)公會,要求對各成員店號切實轉行告誡,盡力設法制止。內稱:查“華興鈔”應一律禁用,并絕對勿與往來,惟滬市銀錢煙兌各業(yè),或以貿易零星,不免有收付及買賣情事,并應嚴予查禁[24]。日偽方面成立華興商業(yè)銀行、發(fā)行以法幣為準備的“華興券”并與之等價流通,其重要目的在于套取外匯和掠奪物資,而圖逐漸代替法幣的地位。由于國民政府方面及時有效的反擊,加上法幣的實力和影響范圍遠遠超過“華興券”,日偽的上述目的一時無法得逞。但是,1939年5、6月間,日本集中大量的法幣,向上海外匯市場沖擊,造成法幣匯價的貶值。7月18日,上海匯豐銀行停止法幣匯價的掛牌。日偽方面擔心“華興券”隨法幣匯價的低落而暴跌,即于7月19日發(fā)表聲明,將“華興券”脫離法幣匯價水準,另訂立華興券1元合6便士的匯價,并稱無限制供外匯;其與法幣兌換比價,將依法幣對英鎊之匯價而定。而7月21日匯豐銀行的法幣匯率牌價跌落到4.75便士[25]。 “華興券”與法幣脫離聯(lián)系后,盡管訂立外匯牌價,卻并不供應外匯,毫無信用,不僅沒有得到擴張,連獨自存在的條件也失去了?!叭A興券”脫離法幣比價之后新印制去掉“兌換國幣”字樣的5元券和10元券,以及日本為華興銀行鑄造1分、5分、1角、2角硬輔幣,以后也沒有發(fā)行出去。據(jù)統(tǒng)計,1939年6月“華興券”發(fā)行額為60萬元,1939年12月為510萬元,1940年6月和12月的發(fā)行額都是560萬元[26]。應當指出的是,偽華興券的發(fā)行額,并不是實際的市場流通額,其中大部分滯留在日本正金銀行上海分行和其他在滬日本銀行的庫房里。即便以“華興券”的發(fā)行額來考察,這一數(shù)額與上海市場上數(shù)以億計的法幣相比,幾可忽略不計?!叭A興券”定下6便士的匯價,法幣的匯價卻在變動,這樣“華興券”與法幣的比價也時常變化,這種變化產生的效果,使上海市民更確認為是“華興券”本身價值的不穩(wěn)定所致。在市面上,離開法幣基礎的“華興券”被視作廢紙,流通額無法擴大,僅限于華興和有關日本銀行的往來。 1939年下半年,汪偽政權在醞釀之際,便打算停止“華興券”的發(fā)行,以便讓新設立的中央金融機關發(fā)行統(tǒng)一的貨幣[27]。1940年12月,汪偽財政部公布《整理貨幣暫行辦法》,明確規(guī)定:“華興商業(yè)銀行之發(fā)行權取消之,其已發(fā)行之紙幣之收回辦法另定之。”[28]1941年1月偽中央儲備銀行正式成立,發(fā)行偽中儲券,“華興券”逐步被收回,偽華興商業(yè)銀行的發(fā)行權被取消,成為汪偽政權金融體制之下的一般商業(yè)銀行。 汪偽政權取消收回“華興券”,決不意味著放棄了與法幣之間的較量,而是為了推行偽中央儲備銀行發(fā)行的“中儲券”。 1941年1月,汪偽政權在南京設立了“中央儲備銀行”,但在上海的分行實際上處于總行的地位。中央儲備銀行最初發(fā)行面額為100元、50 元 、10元、5元、1元的“中儲券”, 根據(jù)1940年12月汪偽財政部公布的《整理貨幣暫行辦法》規(guī)定,汪偽“國民政府授予中央儲備銀行發(fā)行兌換券之特權,以期逐漸完成幣制之統(tǒng)一”; “凡人民完糧、納稅及其他對于政府之支付,一律行使中央儲備銀行發(fā)行之法幣,但暫準以舊法幣與中央儲備銀行發(fā)行之法幣同樣行使”;“凡政府機關各項經費之支付,一律行使中央儲備銀行發(fā)行之法幣”;同時又宣布允許法幣與“中儲券”“暫行等價流通”[29]。汪偽政權出籠前,曾規(guī)劃了貨幣與金融措施,雖然已經確定將以新發(fā)之貨幣“中儲券”為統(tǒng)一之貨幣,且已經明確提出須停發(fā)與收回“華興券”,但卻不得不承認,法幣所定對英鎊的匯率,對中國之國際貿易極為適合而有利,“中儲券”將繼承法幣的法定匯率,“以示信用中外”,因而“當政府成立之日,新、舊法幣宜通令照常行使,同時并分令各地之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中央信托、郵政匯業(yè)兩局,以及其他各銀行、錢莊照常營業(yè),四行及兩局并由政府派員監(jiān)督”。甚至擔心“萬一四行不遵令而撤退,恐其他各商業(yè)機關因缺乏資金之通融而隨之停業(yè),使市面金融陷于混亂狀態(tài),予人民以不良之印象。上海為全國金融之樞紐,必須用全力顧及,其他各地只須上海不生問題,均可迎刃而解”[30]。顯然,當時日偽方面打算以“中儲券”來統(tǒng)一華中地區(qū)的偽幣,既要擴大“中儲券”的流通,又企圖利用法幣來向國民政府方面套匯。因此,日偽確定采取暫準法幣與“中儲券”等價流通,先利用法幣進而驅逐法幣的策略,即先使“中儲券”能夠立足,然后積蓄力量與法幣較量。 偽中央儲備銀行屬于標榜為“國民政府”的汪偽政權的“中央銀行”,“中儲券”被明確賦予“統(tǒng)一幣制”的職能,這與“聯(lián)銀券”、“華興券”等地方性偽幣不同,“中儲券”的出籠對國民政府方面的貨幣金融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威脅,法幣匯價的穩(wěn)定更為困難。 國民政府對偽中央儲備銀行和“中儲券”的出籠十分重視。1941年1月初,即在偽中央儲備銀行和“中儲券”出籠的前夕,重慶國民政府便電令上海銀錢業(yè)公會和市商會,一律拒用偽“中儲券”,在上海租界的郵局也奉令拒絕收匯。與此同時,重慶國民政府財政部在香港召集了上海金融界人士會議,商議汪偽中儲行出籠后之應對措施。根據(jù)重慶當局的指示,1941年1月9日,上海銀行業(yè)、錢業(yè)公會擬定了拒用“中儲券”的辦法,如在上海設立“中央特種宣傳處”,大張旗鼓地舉行“拒用中儲券宣傳周”。 待到偽中央儲備銀行和“中儲券”正式出籠后,重慶國民政府電請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轉飭在滬中外銀行拒收偽中儲券,指出:“中央儲備銀行”系非法組織,無充足之準備金,非中國或外商銀行公會會員,要求拒收中儲券。根據(jù)這份電文,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總董費利浦召集上海金融業(yè)和商業(yè)上層人士討論之后,決定在公共租界抵制“中儲券”[31]。當時偽中儲行分送給上海租界中、外銀行的“中儲券”樣本,各行都未予理睬。偽中儲行當局曾指派人員持“中儲券”向上海四行及其他商業(yè)銀行強行存儲,中行等在拒絕無效的情況下,只得收下,但在存單上注明“不付利息,提存時仍以原券支付”,以示抵制[32]。另外,上海的中國、中央、交通、農民四行還把收到的“中儲券”集中匯解英商匯豐銀行,然后向“中央儲備銀行”兌換法幣,致使“中央儲備銀行”措手不及,難以承兌?!爸醒雰溷y行”上海分行雖籠絡租界內電車公司同意收受“中儲券”,但市民鮮有以“中儲券”去購買車票的。先施、永安、新新、大新等上海四大公司原來已同意接受“中儲券”,但大部分市民仍拒絕使用,廣大營業(yè)員堅決拒收,公司只得在營業(yè)間另設兌換處,一時出現(xiàn)凡以“中儲券”購物者須事先換成法幣才能購買的景象。 為了打開推行“中儲券”的局面,汪偽當局于1941年3月中旬起實施《妨害新法幣治罪暫行條例》,規(guī)定凡“故意妨害新法幣(即偽中儲券,下同-引者注)之流通或破壞其信用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第二條)“拒絕使用新法幣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三條)“凡銀行、銀號、錢莊、典當及其他公司行號,有第二條、第三條情形者,除犯人依各該條治罪外,并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第四條)“凡公私團體、軍民人等,如有第二條至第四條犯罪情形者,應立即報請當?shù)鼐鞕C關逮捕,移送法院訊辦”[33]。這就是汪偽方面推行“中儲券”的法律依據(jù)。3月24日,汪偽財政部向上海金融業(yè)發(fā)出“通令”,威脅不得拒收“中儲券”。在上海日本占領區(qū),固然可以藉此強使市民和商家接受“中儲券”,但是在租界卻不那么容易了。日偽方面則采取了種種手段,以冀推廣“中儲券”,排斥法幣。如:在上海的各種交通車輛和大馬路張貼宣傳偽中央儲備銀行和“中儲券”的標語,在《申報》、《新聞報》等報紙內夾送相應的傳單,派特務到拒收“中儲券”的金融業(yè)、商業(yè)部門進行威脅,強迫各業(yè)業(yè)主甚至普通市民到偽中儲行存款。1941年7月英美宣布凍結中日資金后,日偽方面加大了在上海外匯黑市的活動,造成黑市匯價猛漲,法幣不斷貶值。上海日商正金、三菱、三井、臺灣等銀行的華商票據(jù),原由英商匯豐銀行收解,改由偽中儲行上海分行經辦,市場上“中儲券”一度升值,在偽中儲行柜臺前以法幣兌換“中儲券”者日趨踴躍。汪偽財政部還下令,自9月1日起,所有關、鹽、統(tǒng)各稅及其他“中央”稅收,一律只收“中儲券”新法幣,不收法幣,迫使商人以法幣向偽中儲行調換“中儲券”本票或保付支票,這樣偽中儲行上海分行曾兌入不少法幣。 盡管自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之后法幣的匯價呈明顯下降的趨勢,通貨膨脹比較嚴重,中、中、交、農四行在日偽地區(qū)的業(yè)務受到了很大損害,但由于國民政府采取了較為及時得當?shù)拇胧?,并且得到了英、美方面和租界當局的公開支持,直到在太平洋戰(zhàn)爭爆發(fā)前, 法幣在上海地區(qū)與偽幣(包括“華興券”和“中儲券”)的較量中仍占了上風,在上海租界基本上仍占絕對優(yōu)勢。偽中央儲備銀行成立半年后,“中儲券”在內地流通已達6000余萬元,但在上海租界主要是在輔幣流通,本位券無法站住腳。一般市民即使不得不收受了“中儲券”,也往往立即設法購買物品或換成法幣,最終大部分又都流回到“中儲行”,對此偽中儲行當局頗感無奈:“舊法幣頭寸日益減少,而來源枯竭,實可慮也?!?sup>[34] 重慶國民政府和南京汪偽當局雙方的特務,還在上海等地展開了針對對方金融機構及人員的恐怖活動。1941年1月,偽中儲行的專門委員被暗殺,偽中儲行上海分行遭到手榴彈的襲擊,數(shù)名高級行員被暗殺。3月份,汪偽特務在上海綁架了中國銀行職員百余人、交通銀行職員二人、中國農民銀行職員一人,江蘇農民銀行也有五名職員被暗殺、六人被傷。而中央銀行設在上海亞爾培路和靜安寺路的兩家分行被炸,銀行職員和顧客多人傷亡[35]。在上海的中、中、交、農四行職員一度人人自危,不敢上班,各行只得暫時停業(yè)。只是在英、美、法領館的斡旋下,雙方才停止了對金融業(yè)及從業(yè)人員的恐怖活動,釋放了捕禁人員。 鑒于日偽勢力日趨猖獗,重慶國民政府有關當局也對上海的金融善后進行部署。早在1940年10月11日,蔣介石曾當面指示財政部次長徐堪:“港滬情勢將有變化,四行及重要商業(yè)銀行在滬港人員、鈔券及文件、帳冊等,務令急速準備,以策安全,并迅擬辦法?!毙炜爱敃r擬就關于四行上海分行的三點應對措施:1.租界情勢變化不能營業(yè)時,即公告停閉,撤退至閩浙省內適當?shù)攸c。2.撤退時,各行應酌留忠實可靠者若干人,在滬密為照料,并負通訊之責。3.文卷、賬冊、契據(jù)、債券等項,應早為運存浙閩省內適當?shù)攸c,或在滬移存[36]。針對日偽在上海的金融恐怖活動,重慶當局曾議定應因方針:四行照常營業(yè);斟酌實際情形,緊縮存款匯款業(yè)務;緊縮人員,后撤不必要之人員;力予減少庫存,將公債和賬冊放置于安全地點[37]。特別是上海中、中、交、農四行均作了應變準備。至1941年6月,四行在上海之庫存及頭寸已大大減少,當?shù)胤趴罴按娣磐瑯I(yè)之款均設法收回;重要賬冊文件或設法內運,或暫時移存公共租界內安全地點;營業(yè)機構則全部移入租界內,除了加強警衛(wèi)外,又請求工部局加派巡捕。另外,上海銀行公會也將包括票據(jù)交換所及聯(lián)合準備庫等特殊金融機構的重要文件,秘密移入上海美軍防區(qū)保存,有關人員作了隨時移遷香港辦公的準備,上海票據(jù)交換所在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的存款總額由8000萬元減至3500萬元,聯(lián)合準備庫則擬定在中央、中國、交通三行不能行使職權時暫行取消[38]。由于采取了有關應變措施,太平洋戰(zhàn)爭爆發(fā)日軍進占上海租界后,重慶當局掌握的政府金融機構遭受的損失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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