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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文 韓愈《復仇狀》原文、賞析和鑒賞
釋義

韓愈《復仇狀》原文、賞析和鑒賞

韓愈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 復仇,據(jù)《禮經》,則義不同,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仇,見于《春秋》,見于《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shù),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于律,而律無其條; 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于圣人,然執(zhí)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吨芄佟?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绷x,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 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辈皇苷D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于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 曰:“凡報仇仇者,書于士,殺之無罪?!毖詫统穑叵妊杂诠?,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于今者; 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于士則無罪者,若孤稚贏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為斷于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 凡有復父仇者,事發(fā),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唐憲宗元和六年 (811) 九月,有富平縣人梁悅者為報父仇而殺人,且自束歸罪,聽憑發(fā)落。唯此類個人復仇案件直接涉及“王教之端”的“禮”和“法”,而刑官、有司并無明確的律條為判決之依據(jù),一時竟不知所措。不過復仇案件已為世人所注目,其影響之大亦轟動朝野,以至于不得不提交朝廷圣裁。遂有憲宗專為此下詔作廷議之舉。其詔曰:“在禮父仇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而是年秋,韓愈正值從河南令任上擢升為尚書職方員外郎,便應詔寫下了此篇《復仇狀》。

以狀名篇的文字,亦屬古代文體的一種。其文側重于陳述、記敘、申訴、褒獎之言辭;涉及的對象或景物,或人事,或史實;而其名稱則有行狀、傳狀、逸事狀、訴狀、供狀等不同。體現(xiàn)了同一文體因內容、對象的區(qū)別,使文章的程式與寫法也出現(xiàn)了相應的變化??肌盃睢敝玖x似指事物的形態(tài)、情況。所謂“狀者,貌也。體貌本原,取其事實”(《文心雕龍·書記》)。后又引申出陳述、申訴一類的廣義。至于用在下對上的敘述事理,解釋辯析,如《莊子·德充符》的“自狀其過”,《漢書·趙充國傳》的“充國上狀曰”二句,已經含有奏議文字所特有的上行文體之標韻。

唐代個人復仇案件時有發(fā)生,已衍成重大的社會問題。歷朝君臣雖多有探究,如陳子昂作《復仇議狀》、柳宗元撰《駁復仇議》,終經反復廷議而不能斷析明確??梢婍n愈《復仇狀》的成篇之初已使作者有一難一易。朝野紛紜,士民關切,且有前朝陳子昂、柳宗元的辯析闡論在先,使落墨多可借鑒,此為易;而廷議不決,陳、柳二文雖有抵牾,題意已幾盡淋漓暢達,此又反成其難。韓愈唯有另辟蹊徑,才能對“個人復仇”這一舊題辯議出新意新旨來。所以,作者起勢依“狀”文上行體之程式,由“奉敕”落筆,考“據(jù)《禮經》”,檢“征法令”,指出此類復仇案于禮于法“有此異同”。人君下詔,“必資論辯”實在是大可一議的。

全文論述的重點旨在闡明,對“復仇”一案,世人困惑久矣。其原因即在不明了《禮經》既已允許子復父仇,而法律卻從無此條例;形成這種王教大端在相合比勘時,禮與法的“有此異同”,并非由于先人疏忽而留下的“闕文”。韓愈認為,量刑定罪時或依經或依法,一時不能裁決,正是為了便于“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皬统稹币活惏讣槭浪?,乃因其情況的復雜難辨。純憑經義而論,單從律法為斷,都可能出現(xiàn)誤判。所以這種闕文非但不是疏忽,恰是禮與法的一“斷”一“議”,彼此輔助,相反而相成的需要。這種形式上的似乎相抵,本質上卻并不矛盾。

文中,作者為了闡述這種“有意的疏忽”,似將全篇結構分作四節(jié)三段。首節(jié)之外,二、三節(jié)由古代經典入手,辨析“子復父仇”的文字屢見于典籍,偏有“最宜詳于律,而律無其條”的事實。以由表及里的手法,從一般的現(xiàn)象到探究出其異同的原因。作者引經據(jù)典,指評史實,文字有根有據(jù)而又剛健雄肆,但行文的語氣、語調始終平和,顯得緊湊明朗。使論述既一目了然,又有很強的邏輯性。作為這篇《復仇狀》的主要篇幅,韓愈歷數(shù)《春秋》、《禮記》、《周官》,以至“諸子史”。凡經典教義,白紙黑字“不可勝數(shù)”,無不以“子復父仇”為天經地義,而“未有非而罪之者”。韓愈為文,講求“詞必己出”,“唯陳言之務去”。論說子復父仇,雖引證經典,其命意遣詞卻志在創(chuàng)造。其中“未有非而罪之”一句,是作者提煉于《禮經》一類典籍的高度概括,其形象生動,氣勢充暢有力。論法制的“律無其條”乃“非闕文”,行筆又巧用了“最宜祥”三字預作鋪墊?!白睢弊殖修D“未有非而罪之”的文意而來,卻由“而”字順作轉折,斷揭以人人皆知的“律無條文”,以與上文的“不可勝數(shù)”形成鮮明的對比。且“非闕文”照應于“非而罪之”。以一實一虛、先實后虛的判斷編排句法,使文勢跌宕起伏。而實中有虛擬,虛又由實衍生,更將語辭的變化圍繞著上行文體的對象與內容,在委婉環(huán)復中隱發(fā)著作者內心的感慨和豪邁。所謂“不許復仇”,則“傷心”、“乖訓”;“孝子”與“先王”兩不能遂其志; 而“許復仇”,則“倚法專殺”者“無以禁”; 君臣士民皆不能得其寧。“復仇”與否,兩為其難??梢娫诙Y義與法治之間,“闕文”自古至今,原應有其“不可一例”的理由。

從尋求禮與法之間的“闕文”,到探究其之所以然,韓愈又鋪筑起兩條線索,專闡述廷議思考的途徑。一是強調法律的“本于圣人”、“執(zhí)于有司”; 一是指出“經義所明”在于“制有司者”,足可證禮義與法律的并不相背離。其中的奧妙似在只能意會,不能言傳。但作者獨以“丁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來說明“闕文”的出現(xiàn)并非疏忽與偶然。文中的“丁寧”、“深沒”二詞,辭淺意深,又頗生動形象。使禮法之間的微妙聯(lián)系得以揭示。作者感慨《禮經》的“丁寧其義”而“深沒其文”; 嘆惜世人不辨“其義”、“其文”的“不可一例”。行筆由寓理于史事到闡發(fā)于經典,深入淺出,化裁自如。使“闕文”在“一斷于法”和“引經而議”之中成為衡量禮、法統(tǒng)一的契機。韓愈為文“志在古道,又甚好其文辭”(《答陳生書》),所以落筆成篇能“其事信,其理切”(《至鄧州北寄上襄陽于相公書》),尊古而不泥古。作者發(fā)掘禮、法之內涵,不因循于舊章陋習,從文章到文辭都能辭必己出,淘洗陳言,在思想與藝術上亦顯示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創(chuàng)造。從《復仇狀》全文的主旨與結構看,三節(jié)的這一層文字乃是韓愈辨析“復仇”一案的理論依據(jù)。以下由《周官》區(qū)別殺人的“義”或“不義”; 由《公羊傳》分出父罪的“當誅”或不“當誅”。遂指明百姓復仇的“宜”與“不宜”;“非百姓”復仇的“可”與“不可”。行文引經據(jù)典,敘中有議,論述亦簡明。作者直接引證經典的原文,或表贊同或生疑義,均暗寓于字里行間。末以《周官》論“殺之無罪”的經義收束二、三兩節(jié),實際上已把經典中有關“復仇”的大義要旨一一記述列出,為下文的直陳己見作對比和鋪飾。在寫法上并不是一事一論,一典一議,而是先寫足“禮義”、經典。表而上似乎不言明作者的取舍褒貶,但在敘論中已流露出韓愈的態(tài)度。同時,行文處處不失“狀”文上行體的規(guī)范,將作者專擅的氣勢磅礴融匯于敘論得體的文字之中。既符合尚書職方員外郎的身份,又能在嚴謹平和的行文里固守其志,不失韓愈慣有的風格。

末節(jié)自成一段,旨在提出作者個人的見解。所謂“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主張對“復仇”之事應先區(qū)分是百姓間的仇殺,還是百姓“為官所誅”;其后才是考察案情細節(jié)的“各異”。作者在文中明確地表示凡民“為官所誅”。即使“如《公羊》所稱”,仍“不可行于今”,而百姓間的復仇,則當依“《周官》所稱”而“可議于今”了。反映了作者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等級制度,堅持“刑不上大夫”的階級烙印。至于經義中對“殺之無罪”的規(guī)定,韓愈以“孤稚贏弱”的復仇者,因“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并不能“先言于官”,“書于士”,認為“未可以斷于今”。這雖有應根據(jù)案情始末“各異”,取“酌其宜而處之”的態(tài)度,但作者并不反對純粹個人“復仇”的行為,恰體現(xiàn)了韓愈思想的局限。所以盡管作者得出了“復仇”一案,“殺之與赦,不可一例”較合情理的分析,但只要案涉官府,便非但以“不可行”論,甚至連“酌其宜”的余地都沒有了?!巴踅讨恕钡亩Y與法在這兒倒是絕對地統(tǒng)一,所謂的“斷法”、“經議”也就露出了它那虛假的一面。以此觀《復仇狀》全文,辯議歸辯議,經典歸經典,而禮、法之間的“闕文”倒是為作者所津津樂道。因為這種別有原因的“疏忽”,既有其一定的理由,更使民“為官所誅”有了辯駁自釋的機會。從這一點看韓愈“狀”文中獻給君王的“宜定其制”,實質上分為截然不同的兩部分。其可取處在“酌其宜而處之”一句,但最終仍不過是“尚書省集議奏聞”,大主意還是交由君王去拿定,這或許正是憲宗下詔的本意。

本文在藝術上以其論述的跌宕嚴密、層次明晰、時有新意而著稱。尤其是對經典經義的引證,或作論據(jù)、或為論點、或匯聚鋪襯、或闡發(fā)識見,都能恰如其分,得體而相宜。唯身為朝臣的韓愈,以“當官議當案”,視“仇乃禁臠,勢不可動”,使《復仇狀》留有“諂諛專制”之處(均引自章士釗《柳文指要》卷四),難免為后人所指評。平心而論,此文藝術上的成就并不能掩其嚴重的思想局限。與韓愈的另一些“諛墓”作品相比,唯其議狀時的“考之于經,質之于律,稽之以國家之典”,反自成特色。對韓愈來講,能將一篇急言竭論,寫得文氣寬衍,藏鋒斂勢,倒是難能可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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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5/15 16: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