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律
又稱泰始律,晉代(265~420年)的法典。司馬昭早在輔助魏國時就已命賈充、杜預(yù)、羊祜、裴楷等重臣名儒14人參照漢律和魏律,著手修定律令,于晉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頒行。晉統(tǒng)一全國,晉律成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推行全國的法典。共計有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等律20篇620條。晉律頒布后,張裴和杜預(yù)奉旨又先后為晉律作注解。歷史上把兩人的注解與晉律視作不可分割的整體,美稱其為張杜律。晉武帝認(rèn)為晉律“刑寬禁簡”,比起漢律的繁瑣,晉律確實有此特點。晉律中的罪名有反逆、誣告、偽造官印、詐偽、逃亡、侵犯陵墓、奸非、傷人、毆打兄姐、戲殺人等。刑罰有徒刑4種,肉刑有6種,死刑有3種。另外還有罰金的財產(chǎn)刑和除名的名譽刑。保護(hù)特權(quán)利益的“八議”原則,也列入晉律。晉律將服制首次列入法典,具有創(chuàng)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