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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元朝的“食鹽法”和“行鹽地” |
| 釋義 | 元朝的“食鹽法”和“行鹽地”元朝剛建立時,鹽稅很輕,仿照宋朝折中法,用糧食換鹽引,后來又改為現錢,按引收錢,再憑鹽引到產鹽地支鹽,這仍屬就場專賣制。中統(tǒng)四年(1263年),因為在鹽場附近,私鹽泛濫,鹽稅被大量偷漏,于是模仿“食鹽法”,實行按人口配給鹽,有“行鹽地”和“食鹽地”之分。在通商各地,由商人買引,再到產鹽地支鹽,運銷各地,叫做“行鹽地”。在鹽場附近,由官府按戶配給食鹽,叫做“食鹽地”。按戶配鹽,有的就不夠吃,然而誰喊不夠吃,就追打誰,甚至于捕殺,實為食鹽法之一大弊端。這時引鹽制度的實行,大量被鹽商運銷,而食鹽法,僅僅是為了抵制私鹽。到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在各行鹽地,商人壟斷牟取暴利,老百姓只有吃貴鹽,而窮苦人則多淡食,于是政府建立常平鹽局,以使鹽價平穩(wěn)。凡屬原來額定鹽產量,一半歸商支,另一半歸常平鹽。并且優(yōu)先常平,次給商販。從此官賣制度與商賣制度并行。至于商販售鹽,則大都仿崇寧大觀間(1102~1110年)之制,而給予變通,只用鹽引,不再用鹽鈔。其做法是:戶部主持印鹽引,轉運司主持發(fā)賣鹽引,每年按照所銷售的鹽引額數,由戶部印造,頒發(fā)給各路轉運司,用運司印信,按照行鹽區(qū)域,隨時填給商人“勘合”,即合同,宋朝叫合同,元朝叫勘合。每引一號,分引紙、引根,引紙給商人,引根做底簿。從支鹽、運鹽,每引只能用一次,賣完鹽即必須在五日內退引。由于實行常平鹽,然而官鹽藉行常平之名,實為排斥商鹽,以致官商競爭,公私交困。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僧格做相國,改定引法,增加鹽稅,鹽引的價格也增加很多,以前每個鹽引,在中統(tǒng)(1260~1264年)時為9貫錢,到延祐二年(1315年),就增加到每引150貫錢。官鹽價昂貴,私鹽則愈多,而當時軍人,也違禁販賣私鹽,權豪顯貴,更托名買引,或夾帶每引的重量,或加價轉售從中牟利,真是百弊叢生,加上稅額愈來愈大,收上來的稅也愈來愈難,而各鹽場積余的鹽又銷不出去,于是又推廣食鹽區(qū)域,強迫配給百姓,不分貧富,一律按引征收鹽稅,農民即使把一年的余糧全賣出去,尚不足抵一引的價格,用鹽擾民,達到了極點。至順二年(1331年),因錢幣貶值,而征收鹽稅,均以現錢,引價雖不斷抬高,但實際價值少了,于是將鹽稅的十分之一折合成白銀交納,貨幣貶值,白銀也漲價,政府對百姓征斂無度,百姓生活越來越困難。至正(1341~1368年)間,開始廢除食鹽法及配給余鹽制度,然而民困既久,苛法相沿,元朝就在鹽民張士誠、方國珍等起義聲中完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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