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是清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爆發(fā)后與英、法、美、俄四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4月,英法聯(lián)軍北上大沽,5月3日清政府派大學士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在天津簽訂了中俄《天津條約》。沙俄取得了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灣、瓊州7處通商;在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停泊軍艦,購買土地,建造教堂、住房,以及領事裁判權。5月下旬,英、法聯(lián)軍進犯到天津郊外,要求與清政府會談修約,美、俄假意充當調(diào)停。27日,清政府與英、法、美三國簽訂了《天津條約》。主要內(nèi)容有:①各國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莊(營口)、煙臺、臺南、潮州(汕頭)、瓊州、鎮(zhèn)江、南京、漢口、九江、淡水等10個通商口岸。③英、法等國人可以在內(nèi)地游歷、通商、自由傳教。④外國船只可以在長江口岸來往。⑤向英賠款400萬兩,向法賠款200萬兩銀,賠款交清后英、法聯(lián)軍退出廣州。沙俄根據(jù)“利益均沾”原則,實際上分享到英、美、法大部分特權。《天津條約》的簽訂,進一步破壞了中國的主權,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