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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史記·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 太史公曰: |
| 釋義 | 《史記·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dǎo)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1]。文武不備[2],良民懼然身修者[3],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4],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yán)哉? 孫叔敖者[5],楚之處士也[6]。虞丘相進(jìn)之于楚莊王[7],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導(dǎo)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8]。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yè)。 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9]?!毕嘣唬骸叭绱藥缀雾暫酰俊笔辛钤唬骸叭马?。”相曰:“罷,吾今令之復(fù)矣?!焙笪迦?,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復(fù)如故?!蓖踉S之,下令三日而市復(fù)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10],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數(shù)下[11],民不知所從,不可。王必欲高車[12],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13]。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shù)下車。”王許之。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14]。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yuǎn)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侮,知非己之罪也。 子產(chǎn)者[15],鄭之列大夫也[16]。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之君[17],以子產(chǎn)為相。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18]。二年,市不豫賈[19]。三年,門不夜關(guān),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20]。五年,士無尺籍[21],喪期不令而治。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22],老人兒啼[23],曰:“子產(chǎn)去我死乎! 民將安歸[24]?”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25]。以高弟為魯相[26]。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27]。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28]。 客有遺相魚者[29],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30],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fù)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p> 食茹而美[31],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32],燔其機(jī)[33],云“欲令農(nóng)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34]”?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35]。堅直廉正,無所阿避[36]。行縣[37],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v其父而還自系焉[38]。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39],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dāng)死[40]。”王曰:“追而不及,不當(dāng)伏罪,子其治事矣[41]。”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彼觳皇芰?,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42]。過聽殺人[43],自拘當(dāng)死[44]。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45],非所聞也?!鞭o不受令。文公 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46]。今過聽殺人,罪當(dāng)死?!彼觳皇芰?,伏劍而死。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fù)[47]。子產(chǎn)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48]。 字?jǐn)?shù):1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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